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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资料] 狱内侦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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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狱内侦查技术的概念

狱内侦查技术是狱内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关原理与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用以揭露、证实犯罪的技术方法的总称。

各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专门技术在应用到狱内侦查工作中后,依据各自相应的原理、方法,成为独立的狱内侦查专业技术类别,共同构成狱内侦查技术的内容体系。现代狱内侦查技术的内容一般包括:刑事照相、痕迹检验、文件检验、物证的理化检验、毒物分析、法医检验、警犬技术和物证信息管理技术等。

二、狱内侦查技术的研究对象

狱内侦查技术研究的对象是与狱内又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狱内侦查技术中的物证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

(一)按科学分类,可以分为生物学物证(如血液、唾液、精液、骨骼、毛发等)、物理学物证:(如指纹、足迹、枪弹痕迹、工具痕迹、文件笔迹等)。化学物证(如化学纤维、油脂、涂料派、爆炸残留物、化学毒物、毒品等);

(二)按重量分类,可以分为常量物证(指那些明显的、易于发现的、有一定体积和重量的物证)、微量物证(体积小、重量轻难以用肉眼发现的物证,一般重量在克以下)。




三、狱内侦查技术的任务

狱内侦查技术的任务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揭露和证实狱内又犯罪。其具体任务包括以下三项:

(一)协助狱内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协助狱内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是狱内侦查技术人员的首要任务。具体包括:用各种技术对现场原貌,现场痕迹物证进行记录、固定和提取。解决现场上的其它技术问题,如确定现场锁被打开的方法,确定射击出入口,进行现场步法追踪等。

(二)对与狱内又犯罪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

对与狱内又犯罪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是狱内侦查技术的主要任务。具体包括:客体的种类鉴别(确定客体属于哪一类的人或物)、客体的同一认定(确定物证是哪个人、哪件物所留或分离物是否原属同一物等)、其它检验鉴别。在案件中除完成种类鉴别和同一认定的任务外,还常常涉及到和物证有关的其它技术问题,如潜手印的显现、被掩盖文字的复原、确定文件是否被变造以及可疑票证是否为伪造等。




四、狱内侦查技术的作用

(一)为侦破狱内又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在侦破狱内又犯罪案件中,只有通过现场勘查,运用狱内侦查技术发现、分析、提取犯罪物证,才能为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查明案件情况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种物证的分析、比对和鉴定,为破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为狱内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提供证据

运用狱内侦查技术提供的物证和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是狱内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活动开始的基础。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狱内侦查技术提供的物证和鉴定结论又可以起审核印证其它证据的作用。




五、狱内侦查技术的原理

(一)物质转移和交换原理

物质转移是指物质从一个客体上转移到另一客体上的过程;物质交换是指物质在两客体间的相互交换的运动过程。虽然物质经过转移和交换,但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其本质,因而为狱内侦查技术的检验鉴定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这就是说,不论罪犯手段如何变化,总会留下或带走一些物证。只要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就能发现犯罪的线索,从而获取认定犯罪的证据。

(二)同一认定原理

1、同一认定的定义

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了解决嫌疑人或物与侦查工作中所要寻求的人或物是否同一而进行检验与论证的科学理论和方法。

2、同一认定的依据

(1)物质的可认识性是进行同一认定的基础。由于同一认定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具能为人们所认识的能动反映性。它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质,从而为同一认定提供了物质基础。

(2)客体的稳定性是进行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物体的特性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不变,从而确保其自身的同一性。物体体的这种稳定性,是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3)客体的特定性是进行同一认定的依据。同一认定的客体虽然有不同程度的共性,但每个个体又具有不同的特性。个体的特定性表现为个体特征。这种特定性,为同一认定中的鉴别活动提供了依据。

3、同一认定的类型

同一认定的类型。按照同一认定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人身的同一认定和物体的同一认定。

(1)人身的同一认定是通过对人体的痕迹(如手印、牙印、足印、DNA、照片、声纹等)或者人体的物质(血液、唾液、器官、毛发等)的检验来确定其与特定人的关系,它直接解决了物与人的关系,也可称直接认定。

(2)物体的同一认定是通过对被认定客体的检验,确定其与嫌疑客体的关系。如对鞋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印章印文等的鉴定。物体的同一认定解决物与物的关系,又可称间接认定。




六、狱内侦查技术的方法

狱内侦查技术是侦查、起诉、审判狱内又犯罪案件诉讼过程中运用的专门技术手段。主要有观察分析法、理化检验法和数理统计法。

(一)观察分析法

观察分析法是直接用肉眼或借助仪器,观察分析物证材料的外观形态、结构和细微特征表象的方法。分为直接观察分析和间接观察分析。

1、直接观察分析

是用肉眼从外观上研究物证的特征及其与外界的关联。

2、间接观察分析

也称显微检验,是借助放大镜、生物显微镜、体视显微镜、比较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等放大、显微仪器观察物证的形态、结构等理化性质,它是直接观察分析的深入。

(二)理化检验法

理化检验法分为物理检验法、化学检验法、仪器分析法三种。

1、物理检验法是采用称量、嗅味、观察以及红外、紫外、激光照射等方法测定检验客体的状态、气味、颜色等物理性质的方法。

2、化学检验法是采用显色、沉淀、结晶等化学反应测定客体的化学结构、化学性质的方法。

3、仪器分析法是用色谱仪、光谱仪、质谱仪等理化分析仪器,对客体的组成成分及其含量、结构进行分析的方法。

(三)数理统计法

数理统计法是在对客体的特征进行测量与统计的基础上,运用数学的方法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以获取其规律性的方法。如根据指印长度对作案人身长的推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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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09: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联通
刑事照相  
一、刑事照相的概念、任务和要求

(一)刑事照相的概念

刑事照相是运用照相方法显示、记录与犯罪有关的客体影像的一门科学技术。是刑事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同犯罪作斗争,揭露和证实犯罪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同样也是狱内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破狱内又犯罪案件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手段。

(二)刑事照相的任务

1、记录犯罪现场

记录犯罪现场是刑事照相最基本的任务之一。要求固定犯罪现场的环境状况、内部状况及痕迹物证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现场的本来面貌和特征。

2、显示和固定潜在的痕迹物证

可运用特殊照相方法可以把一些肉眼难以辨识的痕迹物证,如汗液手印、汗液脚印模糊印记等拍成肉眼可辨影像,为狱内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或证据。

3、鉴别物质异同和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1)鉴别物质异同。是采用红外线照相、紫外线照相和偏振光照相等方法,鉴别物质是否相同。

(2)鉴定人身是否同一。是把尸体的颅骨与疑是者的生前照片进行颅像重合照相,判别鉴定两者是否来源于同一人。

(3)进行人像组合照相,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三)、刑事照相的基本要求

1、迅速及时

迅速及时进行现场拍照,可趁犯罪现场与犯罪痕迹物证尚未变化、消失之前完成拍照,避免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现场或痕迹物证发生变化或消失。

2、清晰、完整、客观

清晰就是要求拍摄的影像要清楚逼真;完整是要求把被拍对象及其周围环境看成一个整体加以反映,形成完整、系统的影像。客观,即指按现场本来面目去记录,客观真实地反映被拍对象,包括其形状、大小、细微特征,颜色等。




二、刑事照相的作用

刑事照相的作用总的来说包括记录作用与检验作用。其在侦查中的具体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现场情况,为分析案情提供依据

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犯罪现场,对于固定犯罪现场状态和发现、固定和提取犯罪痕迹物证,分析现场情况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刑事照相能实现这种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的时、空、人、物、事等要件,为分析现场和复查案件提供客观依据。

(二)迅速地记录现场和物证情况

在有的犯罪现场,若不及时拍照固定,现场情况和物证就极易被自然力或人力所破坏,如室外现场或繁华地段的现场。刑事照相能迅速记录现场情况和痕迹物证,可减少破坏。并能尽快恢复交通或生产、生活,减少财产损失和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三)对一些难以发现或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拍摄提取

在犯罪现场中,汗液手足印、密写字等痕迹是肉眼不能发现或不能清晰辨识的。刑事照相可以用特殊的方法将其清晰地显示记录下来。另外,一些如灰尘手印、灰尘脚印、水迹足迹、车辆轮胎痕迹、刹车痕迹等痕迹难以用其他方法提取,而刑事照相则可以较好地发挥作用。

(四)收集、储存各种犯罪资料

如罪犯相貌建档登记,现场手印、脚印的建档登记,都必须用刑事照相的方法进行,才能为日后辨认犯罪嫌疑人,查对赃物罪证,并案侦查提供依据。

(五)作为检验、鉴定的技术手段

刑事照相能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些物质的异同进行鉴别或进行人身同一认定。如紫外线照相、红外线照相、偏振光照相能鉴别货币、护照、等文件的真伪。颅像重合照相能帮助查明尸源。




三、刑事照相的分类

刑事照相的种类根据其拍摄照片在侦查、诉讼中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现场照相、物证照相和辨认照相三种类型。




四、现场照相

(一)现场照相的概念和原则概述

现场照相是以刑事案件现场为拍摄对象,客观、准确、全面地固定和记录现场及有关痕迹、物品的一种专门照相技术,是刑事照相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照相的目的在于通过照片反映刑事犯罪现场的真实状态,揭示案件的特点、情节和作案手段、方法,发现和固定犯罪的痕迹、物证,为分析判断案情提供依据,为揭露和打击犯罪提供诉讼证据。要实现这个目的,现场照相必须做到及时、客观、形象、全面、规范的要求。另外,在现场照相过程中,拍照步骤还应遵循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地面后上部的基本原则。

(二)现场照相所需的器材设备

1、照相机

现场照相使用的照相机必须能适应在不同地理和气候条件下使用,具有性能可靠,便于携带的特点。另外,照相机需配备变焦和广角镜头。

2、感光材料

由于刑事案件现场光照条件的不确定性,必配备红外线感光片和各种感光度的普通感光片。

3、照明设备

刑事案件现场光照条件太差的情况下,给拍照特别是细小痕迹物证的拍照造成很大困难,因此,必须配备闪光灯、碘钨灯、现场勘查灯等相应的照明设备。

4、三脚架、比例尺

三脚架也是现场照相不可缺少的附件之一。现场照相应配备使用方便、牢固可靠、便于携带的三脚架和有黑底白刻度、白底黑刻度及彩色、透明的比例尺,同时,还应备有钢卷尺、皮尺等量测工具。

5、其他辅助设备

除上述现场照相设备外,还应配备近拍镜、近拍接圈、延伸皮腔、增焦距镜、微距镜头等近拍装置,以便拍摄手印,伤痕、脚印、工痕以及较小的物证等的影像。另外,各种颜色的滤光镜,红外、紫外、偏振滤光镜及彩色摄影用滤光镜、暗袋、快门线、遮光罩、反光镜、反光伞、衬底纸等器材也是必须配备的。如果现场地处偏远,则应配备便携式的黑白冲洗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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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照相的程序

现场照相的程序是指在现场拍照的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按照拍照的先后顺序和现场勘验进程,有计划地进行拍照的步骤。现场照相一般应按以下几步进行:

1、制定拍照计划

拍照前应结合现场勘查时对现场外围环境,现场整个范围和内部状况以及作案人出入口、遗留的痕迹物品在现场的分布位置等情况的了解,进行分析。据此制定详细的计划。拍照计划主要包括与侦查技术人员的配合以及拍照顺序、镜头分配、拍照方法及拍照点的选择等。

2、实际拍照

现场照相的实际拍照是在拍照计划指导下对刑事现场进行的真实、客观的拍照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应按现场勘验的顺序由现场外围向现场中心逐步深入。即应按现场方位,现场概貌,现场重点部位,现场细目的顺序进行。当然,如遇到痕迹物证不易保留的情况,则应先拍细目,再拍其他内容。另外,对范围较大而复杂的现场,或者在同一案件中有多处现场的,应按先拍主体现场,再拍关联现场的顺序分别进行拍照。

(三)现场照相的常用方法

1、单向拍照法

单向拍照法是指从现场某一对象或某一侧面的单一方向进行拍照的方法。单向拍照法在现场照相中应用得比较广泛。主要用于重点部位和细目照相的对象以及一些简单的现场方位、概貌的拍照。

采用单向拍照法要特别注意拍照角度、拍照高度和拍照距离,以确保现场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

2、相向拍照法

相向拍照法是指从现场某一部位或某一拍摄对象的两个相对方向对其进行拍照的方法。这种拍照法。此种方法比较适合狭长的现场或从两侧或从两端方向进行拍照的对象。能反映出被拍部位或对象的状况及其前景、后景的物体、痕迹物证分布状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采用相向拍照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的拍照点应没有逆光和反光现象,能准确地表现对象和周围物体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

(2)两个拍照点与被拍对象的中心部位的应尽量等距离,以保证两张照片上的物体形象大小比例基本相同。

(3)对于尸体选尸体的两侧为拍照点,并使拍照点的高度适当大一些,以防止尸体的影像产生变形。

(4)两张照片拍照的曝光时间、光圈大小、照片上的影像影调、尺寸规格等要一致。

3、多向拍照法

多向拍照法是从被拍对象的三个以上的不同方向对其进行拍照的方法。这种方法能把现场的全貌、重点部位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最充分、最全面地反映出来。所以,现场方位拍照、现场概貌拍照、重点部位拍照时常采用此方法。

采用多向拍照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各个拍照点与被拍物的中心距离应尽可能相等;

(2)每张照片的拍照条件、冲洗及印放的工艺及规格等要一致;

(3)应根据现场的特点和被拍对象的状况,确定拍照点和拍照的数量。

4、回转连续拍照法

回转连续拍照法是只转动相机改变拍照角度,将被拍对象分段拍照,然后将分段拍成的照片拼接在一起,成为一幅长条型的照片的拍照方法。这种拍照法主要用于场面较大,拍照点又无法后退的现场。由于这种拍照法容易产生影像变形,因此,不能用于比对检验的对象,一般用在场面较大的现场方位、环境较小的室内现场概貌照相等。

采用回转连续拍照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根据被拍对象的情况确定拍照点,并把照相机固定在三脚架上。拍照点应选择在较高、较远的位置,并正对着被拍对象所构成的等腰三角形的顶角上,保证水平转动照相机改变拍照角度时,能够看到全部的拍照范围。被拍的主要物体应在画面中显著位置上,不能有物体遮挡其他物体的现象存在。

(2)照相机转动改变拍照角度的转动轴应在照相机镜头的中心,以降低照片影像的变形程度。

(3)在转动相机进行画面分段和选择拼接点时,两个相邻画面的边界不能选在与案件有关的主要物体上,而应选在有明显标志的直线条物体的位置,如房角、电杆、树、墙等。两个相邻画面互为重叠的部分要留画面的1/5左右。

(4)回转连续拍照的所有镜头应作一次性调焦和收缩光圈。以保证各个镜头景深范围和影像大小基本相同,便于后期的照片拼接。

(5)在后期制作一组回转连续拍照的照片过程中,其放大倍率、曝光、影调或色调要一致,特别在两张照片的拼接处,色调或色彩要尽量一致。

(6)应用标准镜头进行回转连续拍照,不宜使用广角镜头。

5、直线连续拍照法

直线连续拍照法是将照相机主光轴垂直于被拍对象的平面,由一端向另一端直线移动,将被拍对象分段拍照,然后将分段拍成的照片拼接为一幅长条形照片的拍照方法。这种方法用于拍摄狭窄的现场,成趟的足迹、血迹、长条形的车轮痕迹等。

采用直线连续拍照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1)镜头的光轴要垂直于被拍物的平面,确定照相机安放的位置和调焦距离,并将这一距离加以固定。在同一物距的条件下,将照相机沿着被拍物体的平面,由一端向另一端作平行移动分段拍照。

(2)拍摄的每张底片均应留有1/5左右的重叠区,以便于后期的照片拼接。

(3)对于一些要作为物证检验用的照片,在被拍物体的平面上要放置一定长度的比例尺。

(4)对拍摄的每张照片,要做到曝光量、冲洗工艺、放大的倍率的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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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照相的分类

现场照相一般可分为: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貌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和现场细目照相。

1、现场方位照相

现场方位照相是指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映犯罪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关系的照相。其目的是把整个犯罪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及其重要标志真实反映出来。其主要内容包括:

(1)现场的地理位置

拍照方位照相应尽可能把犯罪现场或犯罪现场主要标记安排在画面的前景或中央,其它同现场紧密联系的房屋、道路等,分别置于两旁或作背景。对于那些能标明现场具体特点的永久性方位物标(如里程碑、路标、桥梁、水塔、门号)尽量安排于显要位置,对一些能反映时间特征的车站、广场、剧院等场所的钟表等要尽可能地反映出来,必要时可拍特写镜头。

(2)气候、气氛特点

气候特征反映气候变化的信息和季节及时间信息,如晴雨、昼夜等,对于侦查有着重要的意。气氛特征指自然环境气氛、人物环境气氛等,通过对气候、气氛特征的真实记录和再现,可以真实、全面地表达现场特征。

现场方位照相时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由于现场方位照相的景物多在室外,而且拍摄范围大,地形、地物复杂。因此,要选在较高、较远的位置作拍摄点,才能真实、全面反映现场方位和环境特点。拍照的方向角度要能全面反映现场内容,如标准镜头一次拍照不能完成,可用转机拍照、回转连续拍照或可用广角镜头拍照。

(2)现场方位照相的取景构图上应尽量把案件现场中的主要目标,或有重要意义的景物,以及可以清楚显示现场方位的永久性标志物安排在画面的前景、中心或醒目的位置上。

(3)在夜间,或阴、雾、雨、雪等恶劣的现场气候、光线条件下,应采取相应的拍照方法。如下雨、下雪的现场,应用较高的快门速度和黄滤光镜来拍照,防止雨点、雪花形成线形影像,提高照片的清晰度;而夜间发生案件的现场,可利用月光或多次移动闪光法来拍照,以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在发案时的气候和气氛特征。

2、现场概貌照相

现场概貌照相是指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各部分关系的专门照相。其目的是真实记录现场全貌、案件性质、作案过程以及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彼此间的联系等。用以说明案件的性质、特点、犯罪手段和所造成的后果等。现场概貌照相主要拍摄现场内的物品、犯罪痕迹以及遗留痕迹物证的位置等现场状况;以及反映现场内物品分布的状况以及痕迹物证的所在部位,作案人的进出路线,被侵害客体的状况以及彼此间的联系等。

现场概貌照相应注意的问题有:

(1)现场概貌照相的拍摄点应适当提高拍照角度,以便能将整个现场的范围和现场内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尸体、凶器、血迹等客观、真实、全面地拍摄下来。而且在拍照前必须按作案活动顺序、场所或地段,分组拍照。在作案活动顺序不能确定时,要本着”宁多勿少”的原则,尽量把整个犯罪现场的范围及其全貌状况、特点、事物与事物之间的联系等,客观、真实、全面地记录下来。

(2)由于现场概貌照相范围大,且多为近距离拍照,在表现物与物、物与痕迹的关系时,要注意取景角度,不能产生前后遮挡、互相重叠的现象,拍照时要注意利用景深和超焦距的方法。

3、现场重点部位照相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是指记录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所在部位的专门照相。

刑事现场的重点部位很可能是多处的,而且不同案件性质的现场,其现场重点部位照相的内容也不同。如:

(1)命案现场的现场重点部位应该是尸体的位置与姿势,搏斗、行凶、移尸的部位。其中,投毒死亡的现场重点部位照相还应反映现场的呕吐物、排泄物、胃内容、可疑食品、药物以及盛装食物的用具、毒物器皿,剩余的食品和其所在位置、状况。而缢死案件现场照相的重点部位应该是缢死位置,遗留物的状况以及分泌物,如唾液、伪造的遗书等。溺死案件现场照相的重点部位则应该是现场上遗留痕迹的位置,如足迹,尸体的特点,手中有无泥沙、水草,口腔、鼻孔有无泡沫等。

(2)盗窃现场的重点部位照相应反映作案人的进出路线,被破坏的门窗、家具的位置、大小和破坏的状况,被移动的物品,遗留的作案工具、痕迹、物品的位置等。

(3)纵火现场的重点部位包括:起火点及其位置;引火物以及燃烧最严重的部位;有纵火痕迹的物证部位;未烧完的门、窗、桌、柜等物上的破坏工具痕迹、手印所在部位等。

(4)爆炸案现场拍照的重点部位一般是爆炸点的位置,爆炸对象及其损坏程度,爆炸抛出物、残留物如雷管、导火线等位置,弹片辐射状况、高度、方位、抛出物、爆炸残留物和震动破坏地点以及被炸尸体状况等。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要着重反映重点部位的真实状况

如在拍照尸体时要尽量抓住尸体的性别、年龄、身高、面貌、发型、原始姿态、伤痕部位、衣着状况等特征进行重点拍摄,并力求能在照片上清晰地反映出来。

(2)突出重点部位与临近物的关系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不仅仅要反映现场的某些重点部位和重要的痕迹物品,还要反映与重点部位或物相邻的其它物品,反映它们之间的位置关系、颜色对比关系、大小对比关系等。如在尸体的两侧分别有凶器、血迹和其他痕迹物品的情况,拍照时就应以尸体为中心,采用相向拍照法,从尸体两侧分别拍照,或从尸体的上方,以俯瞰位置拍摄,以反映尸体与这些痕迹物品之间的相互关系。

(3)保证拍摄影像的清晰和不变形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所获取的影像往往具有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证据意义。为此,要保证拍摄影像的清晰和不变形。这就要求在拍照时要尽量使用标准镜头,调焦、曝光要准确,配光富有立体层次,取景要适当。

4、现场细目照相

现场细目照相是指为记录现场上与犯罪有关的细微局部状况和各种痕迹物品,以反映其形状、大小、颜色等细节特征及其附着物特征的一种专门照相。

现场细目照相是单独拍照犯罪现场上具有检验、鉴定和证据意义的各种犯罪痕迹物证,它与现场重点照相不同,不要求反映与其它物品和周围环境的关系。如单独的尸体伤痕,手印、脚印、齿痕、血迹、精斑、工具痕迹的拍照。

进行现场细目拍照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准确地反映细目所在的位置

其目的在于证明所拍的细目是在现场上发现提取的,同时,为研究细目形成的条件和变化,提供分析的客观依据。

(2)影像应清晰、不变形

要求在拍照时必须使被拍痕迹物证的物面、镜头的主面和感光片的平面保持绝对平行,且均要垂直于镜头主光轴,同时,应用中焦或标准镜头来拍照,以保证痕迹物证影像不会产生变形。另外,为防止相机抖动影响影像的清晰度,拍照是应使用三脚架和快门线。

(3)遵守比例照相的原则

要利用各种比例尺,使观察者能从照片上根据比例尺来推断所拍痕迹物证的实际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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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照片的归档制卷

现场照片的归档制卷工作是为了客观、形象地表现犯罪现场的状况,对侦破刑事案件提供重要资料而对现场所拍各种照片客观、系统地进行整理,组成一套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现场照片的专门工作,也是整个现场照相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这是一项要求极其细致、认真的工作。在对现场照片归档制卷时必须首先做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真实地反映现场的客观事实,不得主观任意选弃与案件有关的照片;其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现场照相规则进行,要求整套照片重点突出,层次分明,互相印证;再次,对现场照片所进行的文字性说明要与现场堪查笔录和现场访问笔录相印证。

1、现场照片卷宗的内容和要求

一个完整的刑事现场照片的卷宗,应包括封面、案情简介、正文等主要内容。其具体要求如下:

(1)封面规格包括封二的大小规格应为295毫米×210毫米。

(2)案情简介应包括报案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报案人及被害人或事主的姓名、职业、住址及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情况。其中时间一定要用24小时制准确表示。另外,案情简介的文字内容应简练准确,高度概括。当刑事案件现场照片与现场勘查笔录组合反映已经勘验的现场时,现场照片卷宗中可以省略案情简介。

(3)如果是层次较多的照片卷宗,则应编写目次。目次的内容应包括各段落层次的标题和所在页码,标题与页码之间用……连接。如:         

第一现场………………………………1—4

第二现场………………………………5—8

(4)正文中现场照片的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照片反映主题内容的景物与特征要清晰逼真,并有较大的景深范围;痕迹物证照片比例尺不得变形,按倍数制作的照片比例要准确;除检验鉴定需要增强或降低照片的反差外,黑白照片应反差适中、层次丰富,彩色照片的色彩校正应尽量接近实际颜色,不得有明显的偏色;连接照片衔接部位的密度、反差、影调、色彩、放大倍率应一致,对接线要避开画面重要部位和尸体;照片一律用光面相纸制作,照片要平展、清洁,不得有较明显的划痕、白点、斑渍;照片一律不留白边,也不得裁切花边。

(5)正文中现场照片的尺寸规格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照片的几何形状应以横幅矩形为主,竖幅矩形不宜过多,也可配少量的方形或圆形,但不宜有菱形、三角形等其他几何形状,更不得只留主体物而不要背景;照片的长宽比例应在8:5左右,必要时,可根据画面主体形状和版面组合要求进行适当剪裁,照片的尺寸应根据画面内容并考虑组合编排需要决定。

(6)现场照片的组合编排应首先认真选取选出最能说明问题的与案件有关的镜头。载入卷宗的照片必须是从现场上提取的痕迹、物证,经过技术处理后拍照的照片,不允许人为增添和随意删掉一些对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有至关重要的照片。对于现场简单,照片数量少,可按方位、概貌、重点部位的顺序,穿插细目照片编排;现场复杂,拍照内容较多,必须详细描述时,可按照片的内容类别分层次编排;如现场范围大,涉及处所多,细目内容多的案件现场照片,可按发现犯罪的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划分段落,也可按实施犯罪时侵害目标的先后顺序划分段落进行编排。总之应把反映案件本质的现场重点部位照片和重要的痕迹、物证照片作为重点进行编排。另外,如需标引定位的细目照片,要与所在部位、环境的主画面照片相互对应。

(7)在进行现场照片的粘贴工作时,应注意版面设计要做到严肃、统一与灵活、多样相结合;并且照片的排列要疏密适当,不得过分拥挤或松散。单幅照片应粘贴在图文区中心偏上部位。两幅以上照片应上顶天头下至地脚,或左至订口右至翻口;画幅尺寸相同或近似的两张以上照片在同一页面上横向平列时,照片上下两边应平齐,竖向并列时,左右两边平齐。照片间距不得小于5毫米;照片的文字说明应视版面组合情况附在照片的下方或右侧;现场指纹粘贴时应指尖向上,足迹照片应足尖向上,不能颠倒。

(8)现场照片中如主画面与若干附属画面组合在同一或相邻版面时,应加以相应的线条进行标引。标引线应为连续的单线条,线条宽度不宜超过0.7毫米,线颜色一般采用红色或黑色,而且颜色种类不得过多,标引线应平行于卡片纸的一边,必要时可以用折线,折角应为直角。一条标引线的折角不得超过两处,标引的线端指向要准确,不得离被标引位置太远,不得把线端画在较小的被标引对象上,当标引线必须通过与线条颜色相同或相近的照片影像部位时,应改用易于辨别的颜色通过该部位,标引线不得互相交叉。

(9)在现场照片中为直接明了地在画面上标示现场、重点部位、细目或痕迹物证特征的具体位置,以及现场方位、概貌照片的坐标方向,可使用符号、代号。符号、代号应用红色、黑色或白色标画。线条宽度不应大于0.5㎜,长度不应大于5㎜,符号、代号要清晰醒目,种类不宜繁杂。符号、代号标画的位置要准确,画面需要标注的符号、代号较多,或不宜在画面上标注符号、代号时,应用标引线引至画面以外的图文区标注。

(10)现场照片内容如经标引或附注图解后仍不能准确地反映照片内容,必须用文字表述才能说明的,应附注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要简练、准确,术语要规范。文字说明不得使用”同”或”同左”等用语,文字说明要打印,字体以宋体或楷体为宜,字号要根据内容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段落标题可用初号或l号字,层次标题可用2号或3号字,主画面说明可用3号或4号字,从属画面或图解、符号、代号说明可用5号字。文字说明中带有符号、代号时,应在符号、代号位置留2~3字的空位。文字说明中的计量,一般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数字要写成小数,一般不写分数。不带计量单位的10以内的数字,可按中文”一、二、三……”书写,文字说明中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书写该计量单位的符号或代号,如毫米应写作㎜。文字说明应印刷或贴附在照片下方或右侧,距照片边缘5~1O㎜居中部位,同一版面的两张照片可用同一文字说明时,文字说明应印贴在两张照片中间,涉外案件现场照片的文字说明,应用中、外两种文字书写。


2、照片卷宗的装订与审签

在实际工作中,照片卷宗的装订应为左装式平订平装本;照片卷宗厚度不宜超过20㎜,超过时应按内容分别装订,装订时要根据图文区厚度,在订口一侧夹加适当厚度的衬条,装订好的照片卷应牢固、整齐、清洁、平展;装订后应粘封卷脊,案卷厚度超过6㎜时,应在卷脊上竖行印贴与卷面内容相同的卷名。照片卷宗制成后,要经参与现场勘验的有关专业人员审核。照片卷宗发出前,要由现场勘验指挥人签发,并在封二的生效标识域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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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辨认照相

辨认照相是以识别人身或同一认定为目的,运用照相技术记录与犯罪有关的物证及人身等特征的一种专门照相,是刑事照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辨认照相是通过对人的面貌特征、特殊特征及有关的痕迹、物品的拍照,来进行个人的识别。实际工作中,辨认照相主要包括人身辨认照相、尸体辨认照相、颅像重合照相和人像组合照相。


(一)人身辨认照相

人身辨认照相是为了侦缉犯罪嫌疑人、确定人身或者进行刑事登记而根据有关的规定,对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照相的要求,由执行部门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照相。其要求是清晰、真实地反映被拍对象的面貌细节特征,以保证辨认的正确性。这种人身照相与普通人像摄影由于在影像效果的要求上有着明显不同,所以,人身辨认照相除了应具有适合于人身辨认照相的照相机、三脚架、感光材料、光源等普通照相的器材外,还必须使用专用器材使用和特殊的拍照方法。

1、人身辨认照相专用器材包括:

(1)背幕

背幕一般采用浅色的布料和纸板制作,规格5O×l00㎝,在其上面绘有纵横等距的厘米格线,拍照时悬挂在被拍对象的背后。悬挂高度应与地面的实测高度相一致,借以标示被拍对象的身高、体态,有利于在拍照时纠正被拍照对象的姿势。

(2)胸牌

胸牌是用一块20×3O㎝的三合板或硬纸板制成,使用时,固定在被拍对象胸前的适当位置上,在下边沿绘有比例尺,用以表示影像与被拍原貌的大小比例,上面应标注被拍对象的编号、拍照地区、拍照单位、拍照时间等内容。

(3)头托

头托可选用一块4×6×8㎝的泡沫塑料或木块制成,拍照时用其适当高度的一面,垫在被拍对象的枕骨与背幕之间,可使被拍对象的面部持平,不仰不俯,借以纠正被拍对象的姿势和提高照相的精确度。

2、人身辨认照相的拍照要求有以下几点:

(1)每一犯罪嫌疑人均要拍照正面和侧面免冠半身照片。

(2)在照片上要求把被拍人的面貌特征准确地反映出来。

(3)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特殊特征,还要求拍照局部特写照片。


3、人身辨认照相方法与步骤

(1)拍照时要将照相机固定在三脚架上,镜头正对背幕中心,其高度应与被拍对象的下唇持平,并使镜头中心、感光片中心点、被拍对象下唇中心三点成一水平直线。

(2)根据镜头焦距,确定正确的拍照物距,以保证影像与原貌的比例关系。对于135照相机,f=50㎜,物距为1.25m;f=100㎜,物距为2.5m。

(3)拍照时取景范围为下端至胸牌下边沿,左右取至背幕边沿,上端取至被拍对象头顶上方10厘米处。

(4)拍照时的光源使用白炽灯、闪光灯和自然散射光均可。配光时光照均匀柔和,主光、辅助光、背景光要搭配合理,相貌轮廓反映要清晰。

(5)制作照片时应按标准的工艺进行操作,照片尺寸为4.5×6㎝,影像大小为被拍对象原貌的七分之一。


(二)尸体辨认照相

尸体辨认照相是以查明无名尸体的身源,达到迅速破案或澄清死因为目的,而对无名尸体面貌进行拍照的一种专门照相。

1、尸体辨认照相基本要求是:

(1)迅速拍照,既要拍照正面的照片,也要拍照侧面的照片。

(2)对于相貌变形、不易辨认的尸体,应先拍原始状态,然后进行整容后的拍照。

(3)要注意反映尸体面部的特殊特征和饰物的特征。

2、尸体辨认照相的基本方法

(1)尸体整容前的拍摄

首先要在尸体被整容前拍一张原始面貌照片,并对面部的伤痕、血迹作局部的拍照。必要时采用特写的方式,以反映尸体面貌的原始损伤情况,便于同整容后的尸体面貌进行对照,同时,可以为法医检验提供材料。在拍照原始正面半身照片时,要将尸体脸面朝上平躺,头下垫以浅色衬垫物作为背幕,为使其面部持平,可用适当高度的泡沫硬塑料或木块垫在枕骨与背幕之间。拍照侧面照片时,将其身体作90度旋转,使尸体侧躺拍照即可。

(2)尸体整容后的拍摄

对于面部遭到损坏难以进行辨认的尸体,要对其整容后才能进行拍照。要将尸体面部的污物清洗干净,对紧闭的或者睁得太大的眼睛进行处理,便其能复位至生前正常形态,缝合头部、面部的伤口并对缺损部位用填补剂进行填充修整,对面部颜色失真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校色并对其头发按其发式进行梳理,恢复死者生前的衣着,佩带好饰物及其他物品。

3、尸体面貌照片的修整

由于对尸体的整容会带来一些对辨认不利的变化,所以在确保影像不失真的前提下,可以对尸体面貌照片进行适当修整。修整的方式主要有正负片修整、拼接修整、绘画修整和复印修整。

(1)正负片修整是根据尸体辨认照相的要求,对在正、负片中存在的损伤痕迹、整容痕迹等,利用着色、刮膜等方法,消除其残留痕迹,使正、负片上的影像更加清晰、自然、逼真。

(2)拼接修整是利用拍到的尸体辨认照片同另一张与尸体身材接近的人穿着尸体衣服的全身照片,采用剪接式虚接套放的方法,制作尸体全身辨认照片,这样可以较真实地反映死者的体态和衣着姿势,有利于对尸体的辨认。

(3)绘画修整是运用绘画技术,对尸体面貌损坏较为严重、无法进行面貌辨认的无名尸体,将其毁缺的面貌拍成照片,然后利用面部的对称性,将缺损部分用绘画的方法进行补充,以恢复生前面貌特征的一种修整方法。

(4)复印修整是利用复印技术,将尸体辨认照片上的伤痕用白纸覆盖,然后再复印,借此消除尸体辨认照片上伤痕的干扰,使照片更易辨认的一种措施。

4、尸体辨认照相中对其他特征的拍照

尸体的辨认照相对于其他一些可以提供辨认的有关物品和其他特征也应进行的拍照,同样可以对查明无名尸体身源和侦破案件提供线索。特别是面部甚至整个被毁坏的尸体,对其反映的生理、病理现象,以及随身携带的证件、信件、照片,生前穿戴的衣物,佩带的饰物等进行辨认照相,显得尤为重要。


思考题:

1、何谓辨认照相?辨认照相有哪几种?

2、人身辨认照相的具体方法?




六、物证照相

物证照相是指运用近距照相、翻拍、脱影拍照等手段显现、记录物证的一项专门照相,是刑事照相重要组成部分。

(一)近距照相

近距照相是固定和保全微小物证的专门照相技术,可以很好地表现物体细微的结构、纹理、质地和色彩等特征,因此,能为物证鉴定和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利条件和证据。根据近距照相的原理和所采用的器材,近距照相技术可划分为延长像距法、改变焦距法、微距镜头拍照法、镜头反接法等。

(二)翻拍

翻拍是利用照相技术和翻拍台、三脚架、滤光镜等近拍设备对图文类物证进行复制拍照的方法。

1、翻拍具体要求为:

(1)做好翻拍前的准备准备,如了解原件特点,明确翻拍要求,确定翻拍器材包括衬底、比例尺和拍照方法,以及对原件进行整复处理。

(2)翻拍时的配光要求光照均匀、明亮,在垂直方向不产生反光现象,彩色翻拍时光源的色温与感光片要求相适应。主要采用自然光配光、人造光源配光和大型翻拍脱影箱配光的方法。

(3)根据图文原件的色调不同应采用不同的翻拍方法。如对色调单一的图文原件,应采用对比翻拍方法;对色调丰富的原件,应采用全色调翻拍的方法;对色调需要恢复的原件,应采用校正翻拍的方法;对彩色的原件,则采用彩色翻拍的方法。

(三)脱影照相

脱影照相是指通过特定的配光设备和配光技术消除被拍客体阴影的照相方法。目前应用较多的主要有灯箱脱影、环形灯脱影、散射光脱影、隔离投影脱影、偏振镜脱影、衬底脱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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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痕迹检验技术  

一、痕迹概述

(一)痕迹与犯罪痕迹

痕迹是指事物的运动在各种载体上遗留下来的印象或形象。犯罪痕迹是指犯罪行为在载体上留下来的印象或形象。犯罪痕迹可以分为狭义犯罪痕迹和广义犯罪痕迹。广义犯罪痕迹是指犯罪行为留下来的一切印象、形象。包括犯罪活动时发出的声、光、烟、色、味或犯罪活动留下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各种形象。狭义犯罪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使造痕体与承痕体产生接触作用或分离作用,而在作用部位上出现的形象反映,即形象痕迹。痕检检验中指的痕迹即狭义痕迹。这种痕迹可以在造痕体上反映出造痕体接触部位的外表结构和形态特点。因此,可以通过检验狭义的犯罪痕迹来确定造痕体,从而解决鉴定中的同一认定问题。

(二)痕迹形成的原理

痕迹是事物运动时在客体上遗留的形象,这就决定了痕迹的形成需要有力、施力物和受力物三个必备的田间,也就是痕迹形成的三要素:造痕体,承痕体,作用力。

1、造痕体

造痕体是在客体上通过力的作用形成自己反映形象的物体,是痕迹反映的主体。造痕体形成痕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造痕体硬度大于承痕体,靠引起对方的塑性形变而留痕,如打击、撬压痕迹;

(2)造痕体自身的分泌物或其它附着物遗留在承痕体上而形成痕迹,如汗液手印;

(3)造痕体与承痕体接触时粘走承痕体表面物质而留下接触面的形态,如减层手印。

2、承痕体

承痕体指在与造痕体相互作用后出现反映造痕体形态特征痕迹的客体,即痕迹的载体。

3、作用力

是使造痕体和承痕体相互作用而形成痕迹的机械力量。痕迹的形成除了与作用力大小、方向有关外,还与承痕体的物理性质,特别是机械性能有很密切的关系。

另外,在形成平面痕迹时,还必须有汗液、灰尘等中介质。中介质转移方向的不同形成加层或减层平面痕迹。

(三)痕迹的分类

1、按造痕体的类型不同来分,可以把痕迹分为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和其它痕迹。

(1)手印是人的手指,手掌在承痕体留下的痕迹。可以反映出人手的结构特征;及乳突花纹、屈肌褶纹、皱纹等特征。

(2)足迹包括赤足足迹、袜迹、鞋印三种。

(3)工具痕迹是犯罪人利用工具进行破坏活动时,在承痕体上留下的痕迹。

(4)枪弹痕迹指射击枪支射击后留在弹头,弹壳上的痕迹;以及弹头在被射物体上形成的弹着痕迹和射击屑等。

(5)其它痕迹包括牙印、车辆痕迹、动物足迹、玻璃碎痕迹以及整体分离痕迹。

2、按痕迹结构可以分为:

(1)立体痕迹。即具有三维结构的痕迹,如印压痕;

(2)平面痕迹。即结构为二维平面图形的痕迹。平面痕迹又可以分为有色痕迹(如血指纹);无色痕迹(如汗液指纹)。还可以分为加层平面痕迹,如手上的灰尘留在客体表面形成灰尘加层指纹;减层平面痕迹,如把客体表面上的灰尘粘走形成灰尘减层指纹。

3、按痕迹反映的特征分类:

(1)结构形象痕迹。即反映造痕体表面结构特征的痕迹(如足迹);

(2)动作习惯痕迹。即反映人体动作习惯特征的痕迹(如笔迹)。

4、按造痕体与承痕体接触方式可分为:

(1)由动态接触形成的擦划痕迹(线条类痕迹)

(2)由静态接触形成印压痕迹(凹陷类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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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痕迹检验

1、痕迹检验的概念

痕迹检验应用特定的理论和方法,确定痕迹与案件的关系及痕迹与一定的人或物的关系的一种技术鉴定工作。

2、痕迹检验的任务与作用

痕迹检验总体任务是发现并鉴定现场痕迹,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在实际工作中痕迹鉴定有以下几项具体任务:

(1)利用痕检的各种技术方法和手段,发现、显现、固定、提取现场痕迹。

(2)为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情分析提供可靠的依据。

(3)通过分析案犯等人身特点,如步法、书写、手法等特征,可以判断作案人数,作案人身高、年龄、性别、职业、动作习惯、体态以及作案用的工具特征,为侦查提供方向和线索。

(4)为并案侦查和查缉案犯提供依据。

(5)对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进行检验鉴定,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

3、痕迹检验的程序和方法

(1)痕迹的发现

痕迹的发现也就是实地勘验,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观察,检验、检查以发现各种犯罪痕迹和线索。实地勘验的对象只能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尸体或人身。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验、勘查工作有如下规定:

①现场勘查只能由侦察人员进行,必要时,可在侦察人员主持下,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勘验,检查。

②勘验、检查必须特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③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请示领导批准,可进行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④人身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性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儿童必须有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场。

⑤勘验检查必须有笔录,并由勘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

⑥经相关领导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2)痕迹发现、提取的步骤方法:

①在进行实地勘验前,应先听取现场保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汇报,以了解现场和案件的情况。如:现场保护、变动情况;案件的发生发现经过等。然后进行拍照记录现场环境、方位。一般应对现场环境、方位照各拍3—5张。

②进行整体观察。首先进行外围观察,了解现场整体形态;现场各种物品的分布及状态,如侵入口门锁状态及其平时的开闭规律、侵入方法、侵入部位等;痕迹物证的分布及相互间关系;现场的异常情况。

③进行地面处理。正常情况下在外围观察之后,应先处理进口,然后进行地面处理,寻找足迹和微小物证。处理地面的具体方法有:自然光观察;借助灯光观察和静电吸附等。

④记录、固定现场。主要方法有照相、绘图、文字记录和录相等。

⑤个别勘验。主要是对犯罪分子可能触及的地方、尸体或物品分别进行勘验,寻找有关的痕迹物证。个别勘验应遵循先表后里的原则。

⑥提取痕迹物证。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应遵循先拍照后提取的原则。主要方法有:照相、提取实物、制模、胶带纸贴取、静电复印等。

⑦确定痕迹物证。对现场勘验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分析、确定哪些是与案件有关的,哪些是无关的。主要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比对有关人员可能留下的痕迹物证,以及分析痕迹物证的特点等来确定。

(3)痕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痕迹鉴定的程序分为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得出结论和制作鉴定书五个阶段。

①预备检验:

即在进行痕迹检验之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了解案情。包括案件性质,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和方法以及作案工具的名称、损失物的品名、数量、被伤害对象、性质;现场痕迹的情况,包括现场痕迹的类别、形成条件以及提取、固定痕迹的方法,以及痕迹遗留情况,确定是否具有鉴定价值;要了解送检样本的质量能否满足鉴定的要求;要了解检验的要求。

其次,了解完案件基本情况后,应进行清点材料,登记建档。即由送检人员将案件的有关内容简要地填写到统一制定的”送检案件申请书” 的表格。受检人员在受理案件登记簿上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并将全部案件材料装人档案,要求做到一案一袋。

最后,要根据检验目的和要求准备好检验器材,包括放大镜、体视显微镜、比较显微镜等检测器材,照明灯具,分规、直尺、曲尺、多用几何尺、量角器等测量用具以及滤色镜片、各种铅笔、橡皮等辅助用品。

②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就是对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和样本痕迹单个进行观察研究,分析痕迹形成的因素,寻找痕迹可资利用的特征,为比较检验提供条件。检验时,应先对现场痕迹进行检验,再检验样本痕迹。不论是对现场痕迹,还是对样本痕迹,在寻找特征时,应先寻找种类特征后寻找细节特征,采用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总体,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方法进行,在找出全部特征此基础上确定明显、稳定、质量高的特征供比较检验时使用。

③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是对现场痕迹与样本痕迹进行相互比对研究,以确定两者特征之间的符合点或差异点。

A 、比较的内容有现场痕迹与嫌疑客体直接比较;现场痕迹模型与嫌疑客体比较;现场痕迹模型与嫌疑客体样本比较;现场痕迹与样本痕迹两者照片或底片互相比较等。进行比较时,主要是针对两者间的总体类型,对各特征的形态、大小、位置、相互关系等进行比较。

B、比较的顺序为先比较一般特征,后比较个别特征,再比较细节特征。

C、比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A)对照比较法

对照比较法是把被比较的现场痕迹和样本痕迹并列放置在同一视野内,对两者相同部位的各种特征进行比对观察的检验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印压状态下形成的痕迹,多借助立体显微镜观察特征。痕迹对照法常用的有标划条痕、描绘轮廓、勾划几何图形等方法,标示比较结果。

(B)接合比较法

接合比较法是把被比较的现场痕迹与样本痕迹排列一致,使两者部分互相连接,观察分析两者交接处的痕迹特征是否自然连贯的检验方法。该方法适用于线条状痕迹的比较检验。比如,剪切痕迹、擦划痕迹和弹头上的膛线痕迹以及整体分离痕迹等。

(C)重叠比较法

重叠比较法是将被比较的现场痕迹和样本痕迹分别反映在透明的物体上,然后将两者重叠在一起,观察比对两者特征是否符合的检验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图像比较简单、界限明显的痕迹。

④ 综合评断、作出结论:

综合评断、作出结论是根据比较检验中已经找出的符合点与差异点进行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结论。

⑤ 制作鉴定书:

制作痕迹检验鉴定书,是完成痕迹检验的最后一道工作程序。痕迹检验鉴定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制作时,必须遵循严肃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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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手印痕迹

(一)手印

1、手印的概念

手印包括指印、指节印和掌印,是人手的手指或手掌表面在接触物体时在物体表面所形成的印痕,它反映了人手的外形结构特征和手掌面皮肤乳突花纹的形象特征。其中人手的外形结构特征包括手的长短,大小,指头的个数等。手掌面皮肤花纹特征包括乳突花纹、屈肌褶纹以及皱纹、脱皮、伤疤等的形态特征。

2、手印的分类

按手印的形象反映可以分为立体手印和平面手印;接手印物质转移方向可分为加层手印和减层手印;接手印外在反映程度可分为潜在手印和显在手印;按手印物质成份可分为汗液手印、血液手印、粉尘手印、油垢手印等等。

(二)手纹

手纹是人手掌面的指纹、指节纹、掌纹等皮肤花纹,包括乳突花纹、屈肌褶纹、皱纹、伤痕及脱皮、汗孔等。

1、手纹的特点:

(1)手纹具有特定性

手纹的特定性是指手掌面乳突线花纹的形态特征具有人各不同的特性。从遗传学角度来看,即使是同父母的子女之间,手纹完全相同的概率也只有70亿分之一。

(2)手纹具有稳定性

人的手纹从胎儿六个月时形成,其形态特征终生不变。即手指、手掌乳突线花纹的形态以及方向、角度、构成数目从胚胎六个月开始至死后肌肉腐烂之前始终不变。

(3)手纹具有留迹性

手纹的留迹性是指只要手掌表面皮肤接触了客体,就一定会留下手印。

(4)手纹乳突花纹具有有序性

手纹乳突花纹的有序性是指通过手纹中乳突花纹的纹线几何结构有一定的规律性。

2、手纹乳突线花纹的形态

手纹的入乳突花纹是由手掌真皮的乳头层反映在表皮上的乳突线和犁沟(与乳突线并行的沟纹)构成的有序花纹。

(1)乳突线的种类

乳突线是指单根纹线的几何形态,根据其表现形态可分为:

①棒形线:棒状或直线状的纹线

②弧形线:呈圆弧状的纹线

③波浪线:上下起伏呈波浪状的纹线

④弓形线:从一侧流向另一侧弯曲成弓状,不向出发方向回转的纹线

⑤箕形线:从一侧流向另一侧,流出一段后弯转返回原方向而形成箕状纹线。有箕头、箕枝、箕口之分。

⑥环形线:呈闭合圆环状的纹线。有长圆、正圆、和方圆之分;长圆又分左倾、右倾、无倾。

⑦螺形线:自起点旋转一周以上所形成的螺线状纹线。有顺时旋、逆时旋两种。

(2)乳突线的结构形态

乳突线的结构形态指由几种不同纹线系统相结合所构成的花纹的整体形态。系统是指具有相同形态、位置或流向的纹线组。其中,指纹的结构形态最具有规律性。因此。指纹也是手纹研究的重点,是手印鉴定的重中之重。一般指纹具有中心花纹、外围系统、根基系统三个花纹系统。中国人97.5%的指纹具有三个系统。

A中心花纹

在指纹中心位置,主要由箕形线、环形线、螺形线、曲形线或混合纹线组成。

B外围系统

指从上部和两侧包绕中心花纹的纹线组,主要由弓形线和弧形线组成。

C根基系统

指位于中心花纹及两侧外围之下横向分布的纹线组。主要由波浪线和横行棒形线组成。

三个纹线系统之间主要靠三角的上支线和下支线来划分。三角是指三个系统交界处构成的三角形的汇合区。外围系统在三角部位最内侧的纹线为上支线;根基系统在三角部位最上侧的纹线为下支线;内部系统在三角部位最外侧的纹线为内支线。其中,上支线和下支线的夹角为外角;上支线和内支线汇合角为上角;下支线和内支线汇合角为内角。三角的类型可以分为结合型、分离型、混合型三角或空心、点棒、叉线三角。


3、指纹的基本类型

按指纹的中心花纹的形态、三个系统的完备程度和三角的数量可以将指纹分为弓型纹、箕型纹、斗型纹、杂型纹四大类型。

(1)弓型纹

指纹线由弓形和横直两个系统上下层叠而成。其特点是只有外围系统、根基系统两个系统,没有三角。弓型纹按其形态又可分为弧形纹和帐形纹

A、弧形纹

上部由较多顶部弧度较小的弓形线层叠,下部由较少的横行线组合而成。弓顶的弧度由指尖向下逐渐变小,至关节处与第一组屈肌褶纹基本平行。根据多数弓形线弧凸点顶点连线的左右倾,又可分左倾弧、右倾弧。左倾弧一般为左手所留,右倾弧一般为右手所留。

B、帐形纹:

上部由较多顶部弧度较大的弓形线层叠,下部由较少的横直线构成中心部位有一根以上纹线支撑着中心弓形线的花纹。根据主要支撑线的左右倾又可分为左倾帐、右倾帐。左倾帐一般为右手所留,右倾帐一般为左手所留。

(2)箕型纹:

由一根以上的箕形线构成中心花纹。上部及两侧由弓形线包围,下部由波浪线和横行线为根基组成的花纹。其特征是三个系统完备,具有一个三角。根据箕口朝向可分为正箕(箕口朝向小指)和反箕(箕口朝向拇指)。其中正箕占94.5%,反箕为5.5%。还可以根据箕口是否闭合分为开口箕、闭口箕。

(3)斗型纹

中心由一根以上的环形或螺形或曲形线相套叠,或环形线、螺形线体系相套叠构成内部系统,其上部及两侧外围由弓形线系统包绕,下部由波浪线和横直线为根基组成的花纹。其特征是三个系统,一般具有二个三角。斗形纹可以分为:囊形斗、环形斗、螺形斗、绞形斗、曲形斗、双箕斗、杂形斗等。

A、囊形斗:

中心花纹由一根以上的闭口箕形线构成,其中腔内有一根以上的凸向箕口且不与箕口的纹线相接触的弧形线所组成的形似囊状花纹。其中闭口箕左倾的为左囊,闭口箕右倾的为右囊;闭口箕箕头朝向小指的为正囊,闭口箕箕头朝向拇指的为反囊。正囊占94%,反囊占6%。

B、环形斗:

中心花纹有一根以上的环形线相套叠组成的斗型纹。当花纹中心仅有一条环形线时,要求这条环形线必须是明显独立的,如果其外壁有似连非连的螺形线,则应归入螺形斗。

C、螺形斗:

中心花纹由一根以上起点和方向都一致的螺形线并行绕旋组成的斗型纹。其中,中心螺形线呈顺时针方向旋转的螺形斗为左旋螺形斗或顺时螺形斗;指中心螺形线呈逆时针方向旋转的螺形斗为右旋螺形斗或逆时螺形斗,)。从指尖方向看旋向拇指侧的螺形斗为正螺;从指尖方向看旋向小指侧的螺形斗为反螺。正螺约占81.6%,反螺约占18.4%。

D、绞形斗:

中心花纹由两条以上独立且起点方向相反的螺形线相对绞绕,旋转组成的斗型纹。同样可以分为左旋绞形斗、右旋绞形斗或正绞、反绞。其中正绞约占93%;反绞约占7%。

E、曲形斗:

中心花纹仅由一条完整、独立的曲形线组成的斗型纹。可以分为左旋曲形斗、右旋曲形斗或正曲、反曲。其中正曲占94%;反曲占6%。

F、双箕斗:

中心花纹由两条以上独立的曲形线相叠;或在一条曲形线的假箕头内各有一条以上完整的箕形线、最后随曲形线绕旋组成的斗型纹。可以分为左旋双箕斗和右旋双箕斗或正双箕与反双箕。

G、杂形斗:

指虽然具备弓斗型纹的一般条件,但不能明确归入上述几种斗型纹中去的花纹。

(4)杂型纹

指中心花纹由两种以上的纹线体系相并列混合,而且结构杂乱而不能归入弓、箕、斗三种基本类型的花纹。主要有:箕帐混合纹、箕斗混合纹、、并列箕形纹;并列斗形纹等。

4、指节乳突花纹

指节乳突纹线的形态结构与指头纹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指节花纹形态极为简单,一般仅由一些弧形线,斜直线组成。根据指节中段纹线的形态可分为:平弧型;倾斜型;混合型;

A、平弧型

中段主要曲横于弧形线组成的指节花纹,有时在弧形线之间参杂一些波浪线或短斜线。

B、倾斜型

中段主要曲倾斜直线组成的指节花纹,常参杂一些弧形线或波浪线。

C、混合型纹

中段由弧形线,倾斜斗线、弯折线、波浪线等混杂而成的指节花纹,基形态不很规则,特别是旁折线的弯曲程度,形态变化很大。

5、手掌乳突花纹的基本形态

手掌的乳突花纹与指纹相比具有面积大,纹线长而粗疏,花纹结构不规范,形态变化大,但纹线流向规律性强的特点。按花纹所在手掌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指根区乳突花纹、内侧区乳突线花纹、外侧区乳突线花纹三种。

(1)指根区乳突花纹

每个指根部位都有一组凸向掌心的横行弧形线,常与两侧的指间纵行纹线汇成三角形,其中食指和小指根弧形线呈倾斜力大,且流程较长。各指间纵行纹线多弯转流向小指侧有时流回同一指间的另一侧构成箕型纹,少数流入另一指间构成弓型纹。

(2)内侧区乳突线花纹

纹线多为凸向掌心的纵向圆弧。弧度由掌心向拇指根侧逐渐变小,至指根附近基本趋于平直;且由上至下逐渐变大常在内侧下区向内急转流至内斜边缘。

(3)外侧区乳突线花纹

纹线始于食指根部及两侧,斜流经掌心后至外侧边缘。

6、乳突花纹的细节特征

细节特征是乳突纹线局部的细小结构,是构成指纹人各不同的主要原因。是利用手印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最为重要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

(1)起点:即每条纹线的始端。如横行线左端、竖线上端、弧形、螺形、曲形线的顺时针开始端等。

(2)终点:即每条纹线的末端。

(3)分岐:纹线从顺时针方向看,由一条分叉为两条以上纹线的分叉处。

(4)结合:纹线从顺时针方向看,由两条会合为一条纹线的会合处

(5)小点:指本身呈点状或长度不足1.0mm的纹线。

(6)小眼:指在纹线上分出的小枝叉又弯流返向到原纹线,所形成的形似眼状的纹线结构。

(7)小勾:指在纹线上逆时针方向分出一小枝叉,所形成的形如小勾状的纹线结构,枝叉线的长度小于5.0mm。

(8)小桥:指连接两条较长纹线的长度小于5.0mm成桥状的短纹线。

(9)小棒:指长度在1.0mm和5.0mm之间,独立的纹线。

7、屈肌褶纹与皱纹

屈肌褶纹是手指,手掌关节及手掌掌面上所有的粗大,明显的宽而长的空白线条状沟纹。屈肌褶纹从胎儿时期就形成,并在出生后因其关节部位的屈伸活动而深化的。可分为手指屈肌褶纹、手掌屈肌褶纹。

皱纹是由于皮肤的松弛或活动所形成的细短而不规则的空白浅表的沟纹。可分为手指皱纹和手掌皱纹:

(1)手指皱纹包括指头皱纹和指节皱纹,手指皱纹的出现数因人而异而且差别很大,即使同一个手指的三个指节间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第一指节皱纹短小,位于指印两侧边缘的为横向皱纹;另一部分位于手指印两侧面的中下区为纵向皱纹。而第二指节的皱纹较多,大都为长短不一的纵行沟纹,亦有少数横向或斜行沟纹,有时构成格子状。第三节的皱纹也比较多,其形态与第二指节的皱纹差不多,多为纵向平行排列的较长沟纹;亦常有为数较多的横向或斜向沟纹穿行,常将指节而划为较明显的条条块块,形成较密集的格子状。

(2)手掌皱纹的规律性更差,分布和形态差异也很大。一般指根区皱纹较少,分布较杂;内侧区皱纹则数量多,纹线长,分布较规则,此区皱纹主要两组细长沟纹组成。其中,一组为横向沟纹组,同拇指根部向整个外侧边缘,其上区较为粗大,下区相对细小上区喇叭口,向外侧;另一组纵行皱纹,平行于拇指根屈肌褶纹,且位于内上方的沟纹较粗大,靠近外下方者相对细小。外侧区的皱纹相对较少,主要出现在外侧边缘附近,多为一些短横沟纹。

8、伤疤、汗孔

(1)伤疤

伤疤是指皮肤局部受伤后由于新生成的纤维细胞和结缔组织纤维,繁殖、增填而形成的一种疤痕。它作为一种新生的永久性组织结构,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和稳定性,检验价值很高。

(2)汗孔

汗孔是排泄汗液的出口,绝大多数汗孔都分布在乳突纹线上。汗孔在印痕中主要表现为空白小点状。

(三)现场手印的勘查与提取

1、勘查现场手印的重点部位

发现手印的重点部位主要是犯罪活动的中心区域,即犯罪活动的目标所在之处及有关的物体等。现场出入通道。重点勘查出入现场途径中可能接触的物体。如出入口(特别是入口)处的门框、窗框、拉手、插锁、门窗玻璃及门锁等;通道中的障碍物和借以攀扶的物体等;作案工具和其它遗留物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

2、发现手印的方法

发现手印的方法主要有:对于立体手印和平面有色手印等显在手印,

只需通过普通光或改变光线的入射角、色调或强度等方法用肉眼观察即可发现;对于透明体上无色手印,需要通过透视光并加深色背景和改变视角或入射角的方法来发现;对于表面有光泽客体上的无色手印,可以采用反光观察和哈气法。而对于非光泽非透明体上的无色手印则需要采用物理或者化学的方法进行显现外理。主要有:粉末法显现法、熏染显现法和化学试剂显现法。

(1)粉末显现法:

粉末显现法的原理是利用手印物质与粉末的物理吸附和静电吸附作用来显现手印。手印物质与粉末间的亲合力是由两种物质之间的粘滞力和静电吸引力所决定的。粘滞力和静电吸引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减弱。因此粉末显现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般在3—4天内效果较好,长的可达10天。实际工作中使用的粉末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银粉(铝粉)

为银灰色粉末,附着力强、粘性也较大;有干磨粒状,水磨片状两种。适用于显现干燥,硬质光滑客体上的汗液手印和油质手印。如:玻璃、电镀制品、搪瓷、釉陶瓷、硬塑料、胶皮、光滑油漆、不锈钢制品等。

②金粉(青铜粉)

为金黄色粉末,附着力稍弱于同规格的铝粉,粘性也小于铝粉。适用范围与铝粉相近。

③磁性粉(300目以上铁粉与硒粉,铝粉、青铜粉的混合粉)。

特点是附着力强,吸附性好,适用范围广。适用于所有表面无油的光滑客体,包括光滑皮革,非粘性人造皮革、竹器、光滑纸张及光滑木质体等客体上的手印显现。

粉末显现操作方法有撒粉刷显法、直接刷显法、抖显法和磁性刷刷显法等:

①撒粉刷显法

具体操作为将毛刷蘸粉于客体上方10—20cm处,轻弹并平移刷柄使粉末薄而均匀地(宁薄勿厚)落到客体表面上;将毛刷放入瓶中垂磕瓶口净刷;用刷尖轻扫,发现手印后顺纹线扫动直到显好手印,收回多余的粉末,再次净刷,将小犁沟中及周边的余粉扫净。此法的优点是刷毛不与手印物质直接接触,不易破环纹线。

②直接刷显法

具体操作为毛刷蘸上粉末,沿物体疑有手印的部位扫动,发现手印后净刷,再顺纹线流向扫显,直至手印显好为止。

③抖显法

具体操作为将少量粉末倒于客体上,双手带手套将客体对应的两短边提起后左右两手交替对应反向上下移动,使粉末反复滑过疑有手印的部位,直到显好手印为止,再从背面弹击客体,去掉客体上附着的余粉。

④磁性刷刷显法

具体操作为用磁性刷将磁性粉吸起成粉穗状,用穗尖在客体表面平移滑动,手印显好后,通过弹击背面的方法去掉客体上的余粉,并回收磁粉。


(2)熏染显现法

熏染显现法是以某种物质的气态分子或蒸发元素与手印物质产生物理附着或化学反应而显出手印的方法。常用的有碘熏法、烟熏法、502胶显现法、真空镀膜法

①碘熏显现法

就是利用碘升华遇手印物质中不饱和脂肪酸合并成二碘硬脂酸后将将手印染成褐色。

  ②“502”胶显现法

“502”胶是以α—氰基丙烯酸乙醋为主体,参入少量对苯二酚、二氧化硫等阻聚剂制成的粘合剂。由于α—氰基丙烯酸乙醋单体(502单体)中氰基具有很强的吸电子性,所以它们很容易在水或氨基酸等的引发下进行阴离子型聚合;纹线上含有大量的水分和一些氨基酸,从而使纹线上的聚合物明显多于客体表面而显出手印纹线。

③烟熏法

即利用物质燃烧后产生的烟雾熏染手印的方法。可以用来烟熏显现的物质有松香、樟脑等。


(3)试剂显现法

①茚三酮显现法

即利用茚三酮溶液与手印物质中的氨基酸反应显现手印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把潜在手印显现成蓝紫色的可见手印。

②硝酸银显现法

即利用硝酸银溶液与手印中的物质进行反应,把潜在手印显现为黑色可见手印的方法。


3、分析、确定犯罪手印

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手印,并非都是作案人留下或对破案有价值的。刑事案件发生后,由于被害人或事主不懂现场保护的有关知识或急于知道自己财产的损失情况或为,为了抢救生命等行动都会在现场上留下手印;另外,有些平时来往人员较多的现场,也会留下无关人员的手印;所以现场勘查时所发现的手印,不一定都是作案人所留,还可能是被害人、事主和其他无关人员的,有的是对破案没有价值的。因此,发现手印后,一定要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现场手印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判断现场手印是否作案人所留或是否对破案有价值。

(1)通过分析现场手印的遗留情况来判断

由于作案人受作案时的行动目标具有特定性,行为心理具有特殊性,所以,在其作案过程中的动作、姿势与会与正常手印不同,手印的遗留情况也会与正常手印有所不同。如在正常情况下人不会触摸的客体上留下手印、形成血手印等特殊物质手印。通过研究观察现场手印在承痕体上的位置和方向,形成手印的物质情况,现场手印的新旧程度,形成手印的作用力大小和方向可以帮助判断作案人手印。

(2)通过比较不同的现场手印,确定是否作案人所留

刑事案件中惯犯、累犯犯罪比例较高。对于作案时间、手段、目标等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可以进行不同案件现场的手印比较,若发现有相同手印,则可以判断为作案人所留。

(3)通过排查接触现场人员,排除无关人员手印

通过对事主及其他接触现场人员进行排查,了解他们在发案前后接触现场的情况,必要时可捺印其手印样本,与现场手印逐一比对后,剩下的手印即可判断为作案人所留。

4、分析确定手印的遗留部位:

即准确分析、判断现场手印是哪只手,手的什么部位所留。这个工作可以在以后侦查中缩小样本的收取范围,减少手印鉴定及查档的工作量。

(1)区分手指与手掌痕迹

由于手指与手掌肤纹的形态特征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这个工作的难度不大。

(2)区分左右手印

正确分析左右手印要从手印及物品的空间位置,接触状态及皮肤花纹的流向特点进行全面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据手印与客体的空间关系判断

手印与客体的空间关系是指手印的所在物及其周围其它物体的特殊环境关系。有的物体在一定的空间环境下只能由左手或右手接触。

②据手印的接触状态分析

手印的接触状态是指手印在物体上的方向、位置等情况。如喝水用过的水杯上留下的手印,一般是右手的。

③据指头乳突花纹的流向分析:

在账弧纹中,右倾账一般为右手,左倾账一般为左手;在箕型纹中,右箕一般为左手,左箕一般为右手;在囊形斗中,右囊一般为左手,反之则一般为右手;在环形斗中,右倾环一般是左手,左倾环一般是右手;而在旋转斗中,顺时旋左手占90%。

5、通过手印分析作案人的人身的特点:

分析作案者的人身特点,可以帮助我们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察范围。但是,由于利用手印分析人身特点难度和误差大。因此,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当作唯一的依据。

(1)判断手印遗留者的身高

由于人体各部分都是按一定的比例生成的,所以手印的各部分尺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遗留者的身高情况。

(2)分析遗留的体态

体态是指人胖瘦等情况,手的胖瘦与身体的胖瘦一般是成比例的。而手的胖瘦又能在手印中得以较好的反映,所以通过手印长宽比例,皱纹分布及纹线的疏通等情况,可以大致判断遗留者的体态特征。

6、记录、固定、提取现场手印

(1)现场手印的记录内容

记录现场手印,是现场勘查中重要的环节。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并显出的手印,必须将其真实,准确地记录下来。记录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①手印的具体方位和位置及手印的指尖方向,腕部拇指侧或小指侧的方向等。

②手印与现场物体及手印间的相互关系。

③手印的物质种类,即汗手印液、汗垢手印、粉尘手印、血手印等等。

④手印的显现处理方法,即手印是用哪种物质或试剂显出的等等。

⑤承痕体的性质,如玻璃、瓷器、塑料、竹器、纸类、皮革、纺织品等,以及客体表面的光洁度,渗参透性等。

(2)现场手印的记录方法

①照相法

用照相记录手印。其特点是能直观反映出手印的形态结构,手印的方向,位置及手印相互关系甚至手印的细节特征。

②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能比较形象地记述手印的形成物质,处理方法和种类,手印间的具体相对位置等具体情况。

③绘图

绘制现场手印的示意图可以清晰反映出手印的具体方位及现场空间格局。

(3)现场手印的固定和提取

现场上所发现、显现出的手印必须将其尽可能完好地固定,提取下来,才能用于检验,鉴定。实际工作中常用的固定和提取方法主要有:

①照相法

照相法不仅是记录手印的必要方法,同时把是固定,提取手印的首选方法。这一方法对其后使用其他提取方法不产生影响,所以在使用其他方法之前,应先进行拍照。

②实物提取法

即直接提取带手印的较小客体或拆取大客体带有手印的部分。提取时,应先将有手印部分进行包装固定,并防止对手印的破坏。

③指纹胶带纸贴取法

对表面较光滑且强度较高客体上的手印,可以使用指纹胶带纸贴取法。

④制模法

对于立体的手印,拍照的后,可以使用硅橡胶或石膏进行制模提取。

⑤静电复印法

对于粉尘手印,可以利用静电的吸附的方法提取。静电复印法对有大量粉尘的客体不宜采用。

思考题:

1、手纹的特点

2、手印的形成与分类

3、指纹的特征

4、现场手印的勘查与提取

5、观场手印的分析、判断

6、记录提取现场手印与收取样本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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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09: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联通
四、足迹

(一)足迹的概念:

足迹是人足在客体表面留下的印迹的统称。包括赤足足迹,穿袜足迹,穿鞋足迹。

(二)足迹的形成的三要素

1、作用力:人的肌力或重力。

2、造痕体:人的赤足和穿袜、穿鞋的足。

3、承痕客体:留下足迹的各类的客体,客体的不同的物理性质影响足迹的质量。

(三)足迹的分类

1、按造痕体可以分为赤足迹,穿袜足迹和穿鞋足迹。

2、按承痕客体的变化状态可以分为立体足迹、平面足迹。

3、按作用力不同可以分为动态足迹和静态足迹。

(四)现场足迹的勘验

1、勘验现场犯罪足迹的原则

现场足迹的勘查是整个现场勘查工作中重要的一环。足迹勘查是否成功直接影响后面的侦查工作。同时足迹勘查也是一项科学性很高的工作,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1)先观察后进入现场的原则。要求先对现场情况进行外部观察,基本确定出入口后才能进入现场。

(2)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要先对重要足迹或易消失足迹进行勘查。

(3)先地面后空中的原则。也就是勘查足迹要先低后高,以防破坏地面足迹。

(4)先静后动的原则。这是现场勘查的核心原则,足迹勘查时也必须遵守。

(5)先照相固定后提取的原则。

2、发现现场犯罪足迹的重点部位

犯罪现场是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地点,包括进出现场的行为。由于犯罪行为的目的性,其足迹所留部位也有一定的特定性。勘查时要抓住重点部位,如:

(1)犯罪现场的进出口包括罪犯的来去路线。

(2)现场的中心位置。

(3)罪犯藏身守侯,伺机作案的地。

(4)现场遗留物周围。

(5)抛尸、埋尸或赃物藏匿处。

(6)罪犯使用的交通工具停放处。

3、发现现场犯罪足迹的方法

由于现场的地面条件复杂,主要有:室内和室外地面,其中又有硬质、平坦、有光泽的地面;硬质、平坦、无光泽的地面;软质、平坦、无光泽的地面;硬质粉尘或沙土地面和其他特殊地面。发现足迹必须根据不同的地面条件,采用相应的观察方法。在室内条件下,最好能遮蔽自然光,用人工光源从各角度进行观察。主要方法有:

(1)小角度同侧光反射观察法,视线与光源处于同一侧,并与地面呈较小的夹角。

(2)小角度对侧光反射观察法,视线与光源处于相对的两侧,并与地面呈较小的夹角。

(3)大角度对侧光反射观察法,视线与光源处于相对的两侧,并与地面呈较大的夹角。

(4)静电复印寻找发现法;

(5)物理、化学显现法。

4、确定现场犯罪足迹的方法

根据足迹在现场的遗留部位来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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