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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资料]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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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再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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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18: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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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冰冰

课程名称:《第一章 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第二课


同学们好!呀,今天来听课的同学不少嘛,印象中上一堂课也就有今天一半的人,什么?你们都是在这上晚自习的?不知道七点钟这有课开吗!行了,既然已经来了就都留下来听课吧,谁也不许走!教务,关门!

好,现在请同学们翻到上次课我们讲到的地方……怎么就你们五个人带书了?不会就你们五个人是来听课的吧……那个……其他没带书的同学下次注意带教材来上课,这次就好好听讲吧。上次我们讲到与犯罪行为可能存在密切关系的生理特征标识法,而今天我们要请出被誉为现代犯罪心理画像之父的格罗斯博士,让大家了解他是如何努力使犯罪心理画像逐渐专业化的。是的,就象福尔摩斯当初对华生同学夸赞他的演绎法如何具有现实意义一样,专业化的犯罪心理画像也是一种非常实用的侦查技能,它也同样现实得可以让一些掌握它的人“挣得这份干酪和面包”,也就是说,如果上次课我们说的那俩人的观点代表了犯罪心理画像的起源的话,那么格罗斯就是赋予犯罪心理画像现实意义的人。

在正式拜读这位博士的理论前,还要先了解一下两个插队进来的家伙----贝迪永父子:老贝迪永是和龙勃罗梭同时代的人,曾担任“巴黎人类学协会”的主席,爱好是比较和分类不同人种的头盖骨,恩……我也觉得这个爱好不大正常;他的儿子小贝迪永一开始和我一样,对他老爸的变态爱好不屑一顾,直到他通过裙带关系进警察局当书记员的时候,小贝迪永才开始发现自己老子的怪异癖好原来也可以用在对犯罪人进行生理特征的测量记录上,用以识别某个罪犯以前是不是进过局子,也就是类似我们今天通常讲的“累犯”。截止到1884年,这小子利用这个方法辨识出超过300名曾经有犯罪记录的人,一炮打红!小贝迪永的测量记录法受到了整个法国警方与监狱局的重视,表彰、送锦旗、开座谈会、奖金升两级、评职称、分房子……哦,当然,最重要的是,法国警方与监狱局都开始统一使用“贝迪永法”对犯罪人建档记录。虽然开创了一种全国统一的测量记录规则,但是小贝迪永又寻思了:咱不能躺在成绩上睡大觉是不?积极进取,不断攀登才能为建设具有法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制度继续做贡献啊!于是乎,这厮又建立了存取犯罪人正面及侧面肖像的程序----这一程序被沿用至今;他还研究出一种“逼真的肖像”,就是依据目击证人的描述,绘制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肖像画,用以协助案件的侦破。不过这可不是他开创的东西,谁开创的?不详,但是不出意外应该是我们的伟大祖先,“画影图形,张榜通缉”就是这么个概念;当时也就是咱炎黄子孙大气,没跟丫计较,不然告丫侵权一告一准儿,再冲法国政府用了这么多年,估计除了道歉声明还得给咱们割地赔款呢。“逼真的肖像”虽然至今仍被广泛应用,但是在当时由于受绘画者的绘画技能、绘画风格以及目击证人的表述能力等多方面制约,它的实用性还没能完全显示出来。就好比说我现在通过某证人的描述在黑板上画个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吧,中等身高,肥瘦适中,皮肤粗糙,小眼睛,塌鼻子,厚嘴唇……恩,就是这样,大家看,这和咱们教室里大部分男同学都差不多嘛。什么?我画的明明是只大猩猩?靠!没这么离谱吧……

最后,小贝迪永还有一搭无一搭地尝试了指纹记录法,但是由于“贝迪永法”在当时几乎有着“无上的崇高性”,所以这种在二十世纪才确立了权威地位的犯罪人特征记录方式没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应用。为了建设有法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制度而“不断攀登”的小贝迪永最终没能攀登过自己这座“山峰”,这可以说是他个人的遗憾,但却是犯罪学历史进步途中的一大损失。在现代,指纹与DNA记录法已全面超越了曾经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贝迪永法”,成为了今天侦查人员手中的探案利器----所以,大家基本上可以无视这对父子了,还是来谈谈格罗斯大人的成就吧!

格罗斯 博士提倡把研究犯罪人行为作为犯罪心理画像的重要依据,这种抛弃了“以貌取人”的观点得到了广泛的、特别是相貌委琐的同志们的支持。同学们一起来看第8页的第三段,唉……都不带书,这次就给你们念一下吧:

“几乎在每个案件中,盗窃犯都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最重要的作案痕迹,也就是说,盗窃犯的作案方式已经遗留在案发现场。事实上每个盗窃犯都有自己的作案特点或惯技,并能与其他作案人区分开来。而且,盗窃犯不能完全隐藏这种特点;有时这种与众不同的特点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就算是侦查新手也能毫不费力地识别出来。但一方面,侦查新手却不知道如何归类、区分或利用他所观察到的一切;另一方面,作案过程中的特别之处也并非都能轻易识别出来。”

这种通过对小毛贼的研究分析结论其实是可以推而广之的,就好比说大家看到一个盗窃案件现场:冰箱里吃的东西没了----那估计是小朋友来过;抽屉里的现金没了----那是半大小子干的;首饰没了----应该是女性窃贼或者自己小蜜拿走了;藏鞋垫下面的存折没了----那就是惯犯入室或者私房钱被老婆发现的结果;A片不见了----那你去问问工作室的赵老师吧……同样,如果是一个谋杀现场:被害人是被消防栓瓶子打死的----这很可能是属于激情犯罪,犯罪人应该并不认识被害人。可能是消防队员干的?照你这么说犯罪人如果是个战斗机飞行员怎么办啊;被害人是被大斧子砍了脑袋----很可能是仇杀,而且犯罪人估计是貌似阿诺舒华辛利加或是席维斯史特龙类型的肌肉猛男;被害人是被毒杀的----他的亲属就有很大嫌疑了,而且犯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女性犯罪人的可能也是存在的;被害人是被长度适中的利器或者威力适中的枪械杀害的----犯罪人应该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的,而且很可能是暴力份子或者有前科的累犯。为什么?废话,谁一天到晚没事拿着凶器满处乱串啊。

格罗斯 博士同时是一位追求证据客观性的专家,这也是教材作者特维为什么非常推崇这位老人家的重要原因之一,格罗斯使直到今天的犯罪心理画像研究者都秉承了只有客观证据才是构建犯罪心理画像的坚实基础这一铁的原则。特维同学的行为证据分析法也正是据此而来的,所以说……证据!证据!证据!无论你是做法官警察侦探检察官律师安全局特勤组间谍卧底哪怕是替人追债帮人铲仇的,都要把重视证据放在第一位。咱们国家的法律就规定了“任何人不能证明自己有罪”----你不能自己说杀了谁你就是杀了谁的杀人犯,哦……有点绕是吧,那就好比是我不能说班上的女同学都是我老婆我就真的妻妾成群或者真的触犯婚姻法了,而是即便在有我供述的情况下必须有相应的书证物证来佐证、印证我的供述才行。啊?梦露同学你说什么?如果你也承认我是你老公行不行?我倒是没意见,可是法律还规定了“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啊。因为人是一种主观行为意识非常无规律的动物,欺骗和掩藏是表述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所以说……还是我们一起领个证更保险……

那先不谈我们的婚事了,梦露同学下课来我办公室一下。现在大家继续往下看,格罗斯博士理论的追随者约翰·康奈尔和哈里·索德曼尽管对多种类型的犯罪人性格特征作出了叙述与分类,但是在对他们的研究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方面的总结时,却没有象第一课中讲到的那样对每种犯罪人依特征或特点分门别类、对号入座,而是强调应当通过对各个具体犯罪人的作案动机、凶器、作案路线、使用的交通工具和协助作案的辅助工具等行为证据来分析并构建犯罪心理画像。

好!今天我们就讲到这里,大家可以下课了,下次都记得带书来。从下堂课开始,我们将穿插一些典型案例来带大家继续了解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希望大家不要缺席。那个……梦露同学,你先别走,跟我去下办公室。恩?这位男同学你有什么问题要问吗?你抓老师脖领子干吗?你是梦露的男朋友?你不要误会啊,我是准备和梦露同学探讨学习方法……你干吗,你拽我去哪啊……喂!我可是老师啊……喂!教务!教务!教务呢…………
太阳底下没有什么新鲜的事情,一切都是历史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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