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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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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再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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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18: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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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三章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

来吧来吧,同学们继续上课啦!年底是我们最忙的时候,就不和你们多客套了,打开书,拿起笔,上课!

上节课我们讲到画像人员参与到侦查工作后,他们要做的工作是什么,这节课我们继续讲画像人员在案件审判阶段的作用。

审判阶段指犯罪嫌疑人在法庭接受审讯的期间。对于这个阶段,一般的大众就很少接触了,很显然它缺乏侦查阶段的新鲜与刺激。最近也有一些作品对这个阶段进行了描述。但是,比起侦查阶段的描述是相形见绌了。关注度小并不代表不重要,事实上,这个阶段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众所周知,在法制社会里,任何人在法院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前都是无罪的。这就是为什么在开庭审理之前犯罪人都一般被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大家设想一下,如果侦查人员费尽心机的把嫌疑人捉拿归案,但是由于审判阶段不能说服陪审团(此说法限于设立陪审团的国家、在我国是要说服法官及合议庭)而使罪犯能微笑地离开法庭并对着新闻媒体说:“我相信司法是公正的”云云,你一定会被气得吐血。所以,同学们了解了我当初为什么说审判阶段同样重要了吧。

犯罪心理画像在审判阶段主要通过行为证据分析对已列为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这种情况发生在聆讯和审判中。对于检控方来说,他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而我们知道,证据都是冷冰冰的,不会说话的,检控方应当运用相关的知识,结合分析向陪审团及法官进行说服工作。对于辩护方,他的责任是运用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摆脱罪名,他攻击的方向是现有的证据是否能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是突破口。对于陪审团,他们是一个群体,受过高等教育的,但是非法律专业的,社会各行各业的代表,他们要聆听控辩双方的说理,运用逻辑思维去思考,是否能排除“合理的怀疑”,然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对于没有法律功底的人员,控辩双方作出的对案情的分析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至于法官,他所做的就是定罪量刑,什么行为定什么罪,什么情节判几年刑,他心中肯定是有底的,他的“底”同样也要依据证据和犯罪的关联。在这个方面,他有自己的分析。另外,穿插在整个审判程序中还有一个重要人物,就是支持控辩方的法庭科学家,大家应当在《CSI》中看到过,其实就是技术人员,他提供证言对证据进行说明,辅助检控方指证犯罪嫌疑人有罪。

由此我们知道演绎画像在审理阶段的重要性,它是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每个人心中的标尺。特维总结了这个阶段演绎画像的目的和作用:

1、参与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价值与特性评估过程。

这是控辩双方都承担的责任。如果按照我国的程序,这是举证和质证的阶段。双方要提出支持己方论点的证据,说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同时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作出认可或者给予驳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大家都非常了解吧,是否能认定一个证据的价值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友情奉送一下吧,质证阶段中律师的工作是从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三方面着手审查对方提供的证据。如果符合这三项则认可,如果一个证据在上述三个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有瑕疵都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感觉上是在玩“大家来找茬”。

2、参与进一步的询问和讯问策略制定过程。

这就是显示控辩双方本事的时候了。一般情况下,法官是不参与提问的,除非遇到法官认为没有听明白的情况。询问和交叉询问是比较直观的了解案情的机会。不管物证多么的充分,解剖分析阐述的多么详细,都比不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所提供的言词证据来的直接、直观。不论是辩方、控方,还是法官、陪审团,对于案件都有自己的看法,控辩双方的目的就是用被询问人作出的言词证据把物证、行为证据、犯罪现场调查串联起来形成一个体系的概念,然后想方设法让法官、陪审团采纳自己的观点或者更倾向于自己的观点。运用询问技巧对被询问人进行有策略的询问,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这些情景大家一定在影视作品中都很熟悉了。那么,该如何设计询问策略呢,或者说采取什么手段“循序善诱”地让被询问人走进“套”里呢,演绎画像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当然,不同地位的人使用同一种方法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检控方用正三段论,辩护方就有可能用偷换大论点、或者小论点的方法,当然,也许不用这么复杂,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做伪证。哈哈,开玩笑的。

3、帮助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幻想和动机。

这是控辩双方大打感情牌的时候了,当然这个仅限于英美法系国家,或者说仅限于美国。我看过一些美国著名的案例,作为传世之作的结案陈词,让我看来就是在矫情,当然,不排除我的法律意识薄弱,不能领会人家大律师的玄妙之处。反正我的理解是,谁把陪审团弄得五迷三道的,谁就能赢得这个诉讼。幻想和动机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本源。到底是什么导致犯罪嫌疑人作出如此“罪恶”的事情?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单亲家庭、家庭暴力、幼年被性侵犯、伤害造成的心理障碍、精神病等等,这些都是辩护人的好帮手。被害人幸福的家庭、幼小的孩子、年老的母亲、良好的口碑、犯罪嫌疑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是检控方的利刃。证明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行为是不是受到相关情况的影响,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更严重后果……。在这些方面演绎画像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展示的空间,让他们为陪审团勾勒出不同的图象。

4、帮助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作案中和作案后(即作案计划程度、懊悔的证据、防止事情败露的准备行为等)的心理状态。

这是量刑方面的问题,属于犯罪情节方面的要素。法官会根据陪审团作出的有罪判决而酌定出一个确定的刑罚。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有的时候控辩双方的焦点不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争夺,而是在量刑上的较量。举个例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是否属于特别严重,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逃逸。法官针对双方的论述和提供的证据,根据自己的逻辑思维,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裁判。我们在电影中经常看到的场景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说,“你告诉我们实情,我会为你向法官求情的”。或者是,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说,“如果你认罪,那么根据诉讼交易的原则,法官会对你从轻判决”。这些都是犯罪后的表现的情节,同时纳入法官思考量刑的范畴。

5、通过对惯技和标记行为的分析,阐明并案审理的理由或依据。

    关于并案的问题我们在侦查阶段讲过了,同学们会问,那为什么在这里还要讲?我告诉大家,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数个罪名,或者一个罪犯了数次,那么在审理的时候要对他作出一个全面的处罚。众所周知,连环杀手的惯技和标记行为会随着熟练度和心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对于控方进行的指控,辩方要为犯罪嫌疑人尽量的摆脱法律的制裁。于是出现了一个矛盾。通过对一系列案件的陈述、辩论、质证,最后确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这个过程控辩双方都会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和推理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举个简单的例子,有的连环杀手连续杀害了二十余人,他自己都承认了,但是经过法庭调查,有证据证明的,只有七个人是他杀害的,最后法庭就会认定这个犯罪嫌疑人七项谋杀罪成立,并据此作出处罚。



    主编汤圆老师给我整理稿子的时候曾经问我:“你上面写的目的和作用是专属于演绎画像的吗?难道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就没有这些作用和目的了吗?”我当时这气啊!你就别添乱了行不,我这还掰不开镊子哪,你又找茬!你说这什么人性啊!唉!不过既然提出来了我也不好不说,那我就回答一下她吧。很简单嘛!就像我们以前讲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的时候说过,归纳和演绎并不是两个完全割裂的概念,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作为画像的两个主要的方法,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作用也是相互交叉的,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两极。但是作为演绎画像,大家都知道,演绎是“由一般到特殊”的特点,目的是甄别特殊的犯罪嫌疑人,他的特性导致了他发挥作用的时候,在上面的几个方面较之归纳画像更为突出。我想特维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把这几项罗列在演绎画像的章节里面。You! understand?!特维要是听到汤圆的问题肯定会想,这样小儿科的问题你也问得出来?不过,人家是大家,估计城府很深,不会说出来的,哈哈。

上面便是我们这节课所要讲述的内容,包括演绎画像的实质性质、它在不同阶段的作用和目的。而上节课呢,我们讲了演绎画像的方法。通过这两节课的讲述,我们对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算是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虽然比起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的篇幅也许有些短,但是在实用性上却不输前者。希望同学们课后对该部分的内容进行复习。同时,赵老师建议同学们在复习这两节课内容时参阅一下讲座七,以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啊!我认为打好这部分的基础对于以后的学习会大有好处。今天就讲到这里,我也时髦一下,同学们886!


太阳底下没有什么新鲜的事情,一切都是历史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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