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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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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再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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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18: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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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第二课



    同学们好,儿童节快乐!有儿童的儿童快乐,还没儿童的自己快乐!儿童已经大了还没小儿童的同上。

    今天我们继续讲“证据的动态变化”。上节课真是憋得我够呛,“创作”真的很难,再加上汤圆和老冰审稿又那么严,我都快流出“伤心”的眼泪了。不过阳光总在风雨后,今天的课就容易多了。大家都了解那些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后,这节课我就可以照本宣科了。

    我们上节课说了,证据动态变化发生在一个东西被开始作为证据到案件终结之间的时间段。证据会在有意或者无意的情况下发生变化、移位、模糊或者消除现象。所以在犯罪再现的时候,我们要利用刑事科学理论,如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以及逻辑推理来进行我们的工作,时刻警醒所有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情景。老特的原话如下“对于那些熟悉证据受动态变化影响并能对这些影响进行分析的刑事专家而言,他们把证据动态变化当作一个必要的术语用于描述现场再现。就整个犯罪再现过程来说,恰如其分地评估物证的动态变化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

    在理解证据动态变化的时候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不是发生了变化。发生变化的,则要确定他是在何时发生的,何地发生的;第二,现场是不是存在可能消除或者破坏证据的因素。老特总结了一下,这些因素主要有犯罪行为、被害人行为、物证二次转移、证人、天气或气候、尸体腐烂、昆虫活动、动物觅食、现场着火、救火行为、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现场勘验人员、刑事技术勘查人员,以及法医等。在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如果说在犯罪现场中没有发现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的情况,大家也不要疑神疑鬼的偏要认为他们变化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实事求是,要有自信。

下面我们就开始介绍那些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的因素,并配上老特自己的案例进行解释。(输入量好大,汗……照本宣科是个体力活)

一、犯罪行为

    作案人从开始实施犯罪到完成犯罪这期间的行为将会影响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性质和类型。这些行为包括反侦查行为(precautionary act)、仪式行为(ritual)、幻想行为(fantasy)以及现场伪造行为(stage)。反侦查行为是指作案人在作案前、作案中或者作案后有意识地实施阻碍、混淆或转移侦查视线的行为。通过这些行为,犯罪嫌疑人想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使侦查人员确认不了他与案件行为乃至案件本身有什么关系。现场伪造则是一种很特殊的反侦查行为,这种行为主要破坏现场物证、从新制造出一个假的场景来掩盖事实真相并转移侦察人员视线使作案人逃避罪责。现场伪造行为通常包括,对现场物证进行添加、毁灭或变动处理以掩盖作案人真正的作案动机或目的。比较典型的是放火烧毁犯罪现场,在下面我们另有专门的分析。犯罪过程中的仪式行为或幻想行为也会影响作案人的行为,如碎尸、奸尸、在现场有目的地摆放或排列尸体或物品等。老特给我们提供了一张照片,并配有说明。“一名男子死在房间里,身上有被殴打的伤痕和刀伤。凶手在死者尸体周围摆放了许多色情图片,在死者的生殖器旁、衣服里面也放有色情图片。凶手把一个沾满死者鲜血的网球放在头部旁边的茶几上的一个玻璃杯里,在受害人死后还用火柴烫死者的脸部。凶手还实施了其他行为来发泄带有性指向的愤怒”。各位琢磨一下,一个尸体被这么折腾了一通,好多原始的、能体现犯罪过程的证据是不是都发生了“变化”?但是变化并非是坏事情,虽然有些证据发生了移动、毁损,但是由于凶手的仪式行为,我们了解到了更多的其他的信息。

    二、受害人行为

    这包括受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行为、受害过程中的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实施终止后的行为。

    案例:

    一女子和她的男友在其男友的汽车里发生了性关系。该男子开车送她回住所。当该女子开门进入卧室时发现了一名入室盗窃者,在这名入室盗窃者勒死她之前该女子极力挣扎并被拽烂了衣服。随后其男友被警方怀疑是强奸杀人犯罪嫌疑人。因为在该女子的阴道内发现了其男友的精液。通常情况下法庭会宣判其有罪,幸运的是该男子有案发时不在场的证明。他送女友回家后在离死者住所几条街的地方被缉毒队盘查,随后被带到警察局。他没有作案的时间。

    这个案例中,受害人在案发前的行为产生的“虚假证据”被误认为是犯罪物证。

    在犯罪过程中受害人的行为如搏斗、挣扎、逃跑等行为也能影响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同时他们的行为还会影响凶手的行为。这样证据就发生了变动和转移。

    在犯罪行为之后受害人的行为一般为清洗伤口和清洗现场的行为。为什么说是“一般”情况哪?因为有的受害人为了误导法庭,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更大的惩罚而自伤、自残。虽然比较少见,但也是不得不提,不得不书的一种情况。

    三、物证二次转移

    我们所说的物证转移是指由于受害人或者作案人的身体接触,或他们与物体之间的接触而产生的物质转移。物证的二次转移则指证据经过一次性转移后的第二此转移。而二次转移与第一次转移的情境没有任何关系。

    案例:

    一名身穿羊毛衫的罪犯在受害人家里杀死一名女性。罪犯在受害人身上留下了大量的羊毛纤维。受害人邻居听见搏斗声后前去营救。当受害人邻居冲入房间抢救受害人时,一些羊毛纤维也沾在了这位邻居的衣服上。当把这件衣服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时,发现衣服上的纤维和死者身上的纤维相一致,致使刑事侦查人员怀疑这位邻居就是犯罪嫌疑人。

    该案例中,如果犯罪现场没有进行彻底的勘验,而且没有意识到物证的二次转移,这位英雄就可能会被认为是杀人犯。(这种事情在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当然,警察不是不知道二次转移,他们知道如果逮不到罪犯的情况下,他们就没法立功了,那么,怎么办哪?制造一个。虽然不是经常发生,但是中国那么大没什么不可能的,我就碰上了一个,而且在北京。)

    案例二:

    一名年轻女子的尸体在她屋子里的沙发上被发现,家里住有她母亲和弟弟。死者被发现时只穿有一件衬衣和乳罩。死亡原因是被人用手勒住颈部窒息而死。该女子处女膜早已破损,有大量的肛交创伤并有过性滥交历史,从这些可以推断该女子行为放荡。在死者会阴部发现一些精虫,经过DNA鉴定,认定是死者母亲的情人的。

    考虑到犯罪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很难对现场证据的转移问题作出精确判断。可能性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结果精虫留在了死者的会阴部位。但是,犯罪嫌疑人与死者的母亲在她母亲的床上也发生过性行为,死者与她弟弟在她母亲的床上嬉闹过。也有报告表明犯罪嫌疑人与死者母亲在沙发上也发生过性行为,这个沙发死者也曾经坐过。另外,现场录像也显示当时几个勘验人员,有的戴有手套或没有戴手套,在检验尸体或进行拍照时接触过靠近沙发及其他位置的物证,然后又接触死者身体的好几个部位。鉴于上述可能以及死者生前行为,该案件可能潜在的物证转移情况如下:

    1、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时精虫从犯罪嫌疑人身体移到死者身体上;

    2、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时精虫从犯罪嫌疑人身体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3、犯罪嫌疑人在沙发上留下的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4、犯罪嫌疑人在死者母亲身上留下的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5、借助现场勘验人员的手指将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同学们一定在想,这样查的话就别破案了。警察先给坏人想了一打逃避惩罚的可能性。这就是中国和外国法律制度的区别之处了。在外国,没有经过审判之前,任何人都被认为是无罪的。警察的任务非常简单,找出事情的真相。那么基于这个简单的任务就分出两个分支任务,一是抓到真正的凶手,一是避免无辜的人不受到错误的审判。同学们又想,外国人太天真了。但是,大家有没有设想一下,当你是一个真正被冤枉的人的时候你会怎么想?还会认为警察上面的行为是多此一举吗?难道你会一无反顾的大声宣称,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为了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认了!也许外国人并不仅仅是天真,他们只是在用一种对所有人都有益的方法来运作一些看起来眼前仅仅是对别人有利的事情。而他们在运作这些事情的时候,他们要相信法律制度,就像咱们领袖崇拜一样,向毛主席保证,我要严谨的把事情查清楚……想到这里,我们是不是发现,我们都变成了目光短浅的猪二和猪三(出处引自《三只小猪》),而且我们还在不停的嘲笑猪大。值得反思一下了。话说远了,但是还是要说一个案例,真事,同学们可以查询一下去年的报纸杂志。一名警察被怀疑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在现场也有一些证据转移和二次转移的情况,但是这名警察在侦查期间被屈打成招,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来当真正的凶手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这名前警察被无罪释放,但是由于在审讯期间被过渡的“教育”了,所以该前警察已经身体残疾。这名同志发扬了我们一直提倡的“身残志坚”的精神,毅然决然的提起了国家赔偿。记者采访了他并写了一个报道。该前警察叙述其被审讯期间时的情况震动了我,他说当时他被提审的时候刑警跟他说,咱们都是干这行的,你要不说你也知道我们要做什么,最好别自讨苦吃……我得到了几个信息,一、受害人当初也曾经干过相同的害人的勾当;二、警察没有在证据上做足功课,而是投机取巧的、敷衍了事的干了一些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三、天理循环!看来我扯得并不远,一方面说了证据的转移情况,另一方面说了法律制度的不同。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思维会影响法律行为。也许我们真的应当天真一点……同学们也许还会说,外国又不是没有冤案。对,外国也有冤案,但是,大家再设想一下,一个好的制度下出现的破坏制度的人和一个不大健全制度下拥有高超意识和觉悟的人,这两种人出现的几率是多少?再想想在这样的设想的基础上,事情往好的方向和往不好的方向发展的几率又是多少?

    四、证人

    证人是能够证明犯罪过程、犯罪结果等犯罪信息的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证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性质和效力。

    在很多电影场景中我们都能看到,一个人目睹了受害人被杀的全过程,但是他/她从现场取走遗留物,或者盗窃受害人身上的财产。同时为了保留这些物品、财产而未向刑侦人员如实告知案情。另外,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尊严而向侦查人员编造谎言等。都会是证据发生“变化”。

    看来一下讲不完了,咱们休息,休息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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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底下没有什么新鲜的事情,一切都是历史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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