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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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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再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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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18: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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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七章 分析伤害形态》第一课



    大家好!

    今天就不贫了,直接进入正题。

    在我们说“伤害形态分析”之前先了解一下什么叫“伤害”,伤害就是我给你一棍子,在你身上留下一个红色的印迹,如果打狠点就会造成骨折,棍子如果劈了会在皮肤上造成划伤,如果我拿着半截的棍子戳你,你的身体上会多一个洞,按照评书里说的,一个“透明窟窿”。但是现实不是这样,应该是个血窟窿,那血流的还哗哗的……我们看到,伤害包括伤害行为以及伤害结果。老特说得就比较严谨了,他说“伤害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实施的故意行为或者意外行为造成的结果”。伤害带来的不止是痛苦和灾难,既然行为已经发生了,那么结果就不可避免。所以我们要收起“伤心的眼泪”,听着耳熟,老冰同志没打过我,在此特别说明,通过对伤害的严重程度、范围大小,以及伤害形式所施加外力的大小、作用的时间、身体的着力部位,还有现场发现的凶器的特征等方面因素来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由此可见,“伤害”是行为证据的一种,对于破获案件,缩小侦查范围具有非常大的作用。“伤害”不但为反映凶手的行为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对于动机方面也是如此。同学们可能听到这里觉得有些邪乎。但是确实如此。当初我们上刑法课时老师讲了一个案例,也是真事,我们介绍给大家的通常都是真事,呵呵。九十年代末,昌平那边比较乱。当时出了一个恶性案件。一名男子持刀狂砍了另一名男子二十七刀(好像是这个数,时间长了也记不大清楚了,反正挨的不少),砍完之后老哥扬长而去。挨砍的最后是由于失血过多死亡。由于案件情节比较恶劣,影响比较大,所以大家都比较关注,所以没几天凶手就被抓获了。后面就是审啊、查啊、再审啊、再查啊……折腾了将近一年。在大家快把这事忘了的时候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一般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过控辩双方的一番激战,法院判决犯罪人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没判死刑。于是大家的兴奋点又回来了,仿佛当初刚刚案发时那样展开了讨论,只不过主题从“他做了什么”,变成“法院为什么这么做”。老师给我们讲解的时候主要讲了一下辩护律师的思路。辩护律师的突破口是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并不是以杀死被害人为目的的,而是以伤害起身体为目的,被害人死亡是由于伤害程度过大导致的。支持其观点的证据是尸检报告。通过验尸结果看,虽然被告人向被害人砍了二十余刀,但是经过法医的鉴定,最后一刀他是用刀背砍的。就是这一刀,这一念之差救了他自己一条命。同学们可能不理解,为什么人被砍死了却没有定故意杀人罪。回答这个问题其实比较简单,刑法上对犯罪行为的界定主要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主观的犯意,一是其具体的行为。如果既有犯罪故意,又从其思想发展到行为,那么犯罪人的罪名就比较确定了。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都是这样,有的时候主观上想的和做的并不一致,那么怎么确定罪名哪,很简单,两点结合看,定罪按照犯意,量刑则看结果。如果你想杀一个人,没杀死,那么你就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你只是想打一个人,你给他打了,而且造成的伤是轻伤以上的情况,那么恭喜你,你犯了故意伤害罪,如果你非常幸运,被你暴打的人由于你的辛勤劳动不幸身亡,你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虽然与故意杀人的结果相同,但是由于主观上的犯意不同,你要承担的结果就不同。你受到的刑事处罚有可能会比故意杀人的结果要轻一点点,说白了就是,你想吃鸭子,普通的就可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你吃了一只全聚德的鸭子,人家按照三十八一只跟你结帐了。当然,如果你一开始就打算吃九十八一只的,那肯定要按照九十八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三十八结,那么结果只有一个,那个伙计算错了。上面的案子就是这样,被告人已经砍了二十多刀了,如果他想杀死那个被害人非常容易,但是他最后却用刀背“打”了被害人,这里真的可以说是“打”,而不是“砍”。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伤害,而不是杀人。但是由于他的行为确实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于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他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通过伤害确实可以推出凶手的犯罪意图、动机。

    那么下面我们就说说什么叫“分析伤害形态”(Wound pattern )analysis。分析伤害形态是指包括伤害的鉴别、保护、记录、检验及分析伤害的性质、成因、目的等工作。分析伤害形态是同刑事疑点分析相联系的。专业人员将现场伤害的证据收集起来,同其他证据一起交往专门的部门进行疑点分析。在美国对于不同案件的负责部门是不同的。受伤的鉴定、保护及记录都是由负责性侵犯和虐待案件的专业医生进行。他们通过这些收集好的证据进行分析,之后作出报告或者记录文件。死亡案件的报告及记录则是由验尸官和法医提供。不论是什么案件,不论是什么行业的人员,对于伤害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必经的程序。

    虽然我们将“伤害”和“分析伤害形态”是分开来讲解的,但是他们却是一对不可分的概念。这里的辩证法就不用我废话了吧。每一个伤害都要经过分析,并且根据分析结果为破案服务。下面我们就看看“伤害”到底有多少种类、造成这种伤害的原因是什么、通过这些伤害能给我们带来什么信息,以及我们在分析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伤害类型

    我们在进行伤害检查的时候,第一步都要判断这个伤害是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而且在记录的时候都要用准确的语言对伤害的情况作出专业的描述。当然,他们都有自己专业的表述。在这里老特引用了迪梅奥(DiMaio)的著述,我在此也特别说明一下。当然,在我们学习过这一课后,以后在表述方面就要规范化了,我也不能老随便就口一说“透明窟窿”了,看来有得必有失啊,还好这个买卖不亏。哈哈。

    根据造成伤害的原因不同,可以将伤害类型分为钝撞伤、灼烧伤、锐器伤,枪伤。

    钝撞伤(blunt force trauma)

    一般情况下,钝撞伤由强力所致。根据阿德尔森(Adelson)将钝撞伤的产生机理描述为:由于凶器暴力地接触身体某部分或整个尸体硬撞在坚硬界面上的结果,或是由于碰撞与施暴两种力量的结合结果。

    分类:

    1、挫伤(abrasions),指表皮全部或部分脱落而形成的伤害。举例:在勒痕中皮肤的破裂、变红而形成的伤害;当身体拖过如混凝土等粗糙表面物体时,身体上留下的痕迹等。

    2、撞伤(contusion),通常指由钝器打击造成的皮内或皮下出血。撞伤又分为典型的(具有痕迹,无方向的)和非典型的。撞伤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包括淤血和出血。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伤痕的颜色判断伤害发生的时间。

    3、撕裂伤(lacerations),其主要由撕扯形成,或由钝器的突起部分钩扯形成。在撕裂伤的边缘常常伴有挫伤和撞伤。撕裂伤同下面要讲的锐器伤的区别在于组织撕裂口的边缘是否显示受冲击力作用而撕裂。如果显示出冲击力的作用就是锐器伤,没有则是撕裂伤。

    4、骨骼断裂伤。骨骼断裂伤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局部骨裂伤,是指有限的力作用在特定的区域对骨骼造成的伤害;塌陷伤,是指大量的力作用在一个较大区域而对骨骼造成的伤害;贯通伤,是指大量的力作用在一个较小的区域造成的伤害。

    灼烧伤(burns)。

主要由以下情况引起:

    1、直接暴露在明火前;2、直接接触过热物体;3、热辐射;4、热液体烫伤;5、化学灼烧;6、微波灼烧。

    锐器伤(sharp force injury)

    1、刺伤(stab wounds)。这类伤害主要是由尖锐的工具刺入人体所造成的。通常情况下,刺入机体组织内部的伤口深度要大于皮肤表面的伤口长度。

    2.切伤或割伤(incise wounds)。这类伤害主要是由锋利的刀刃工具压住皮肤并移动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的皮肤创口的长度要大于其深度。

    3、砍伤(chop wounds)。砍伤主要是由具有一定重量并且带有刃面的工具所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一般都深及组织,触及骨骼,往往伴有切伤和撕裂伤。典型的砍创工具主要包括斧头、大刀、剑以及屠刀等等。

    枪伤(gunshot wounds)

    枪伤是指由于使用枪械,通过单一或多个弹孔实现力量的远距离传递所造成的伤害。一般的说,弹丸能够以足够的力量射入(只有入口伤)或射穿(同时具有入口伤和出口伤)目标。其中,入口伤可包括接触枪伤、近距离枪伤、中距离枪伤、远距离枪伤。当接触枪伤、近距离枪伤、中距离枪伤、远距离枪伤这几种情况同时,或者几种一起发生的情况下,迪梅奥称其为各种入口伤。汤圆非常不认可这种说法,她认为不能把西红柿和水果放在同一层次上讲。但是我认为这种说法并没有什么问题。举例:汤圆和我有仇,老冰和我也有仇。他们都知道我回家的必经之路。于是,汤圆在路边藏着,等我出来的时候给我一枪,造成的枪伤就叫近距离枪伤。老冰在远处的楼上架了把PSG-1,在汤圆近距离射击我的同时,他也开枪了,在我身上也留了一个枪眼,造成的枪伤就叫远距离枪伤。在尸检报告上写着,有各种入口伤,没有出口伤。同时再具体说明有哪几种入口枪伤,清楚明了。也颇有现实意义,最起码说明有两个凶手干了这件事。

    另外,根据伤害是否是犯罪造成的,可以将伤害类型分为犯罪造成的伤害和救治与诊断造成的伤害。

    犯罪造成的伤害

    顾名思义,这种伤害是由于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它对于我们的犯罪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救治与诊断造成的伤害

    这种伤害是由于医疗急救服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造成的伤口,具体包括针孔、各种各样的切口、刺孔,甚至在搬运过程中造成的挫伤。在分析伤害时,如果不区分此种伤害会对侦查造成混淆。

    根据伤害的发生的时间,可以将伤害类型分为生前伤、死后伤和死亡过程中。

    生前伤

    生前伤(antemortem)是指发生在死亡前的伤害。一般情况下,生前伤导致迅速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出血,分内出血与外出血两种。

    死后伤

    死后伤(postmortem)是指发生在死亡后的伤害。死后伤在动脉或静脉破裂后,常伴有轻微出血甚至没有任何出血现象。

    死亡过程中

    死亡过程中(perimortem)是一个权宜之计。因为有的时候的伤害发生的时间与死亡的时间非常接近,通过证据证明不了其确切的时间。所以发明了这个含混不清的“术语”。

    对于伤害发生的时间是经常被忽略和遗忘的情况,但是确认伤害发生的时间对于侦查却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以前的学习我们知道,有很多连环杀手都有自己特殊的“癖好”,这些癖好就形成了他们各自不同的标记行为。犯罪画像就是通过对犯罪手法、犯罪行为的分析得出对犯罪人的人格画像,通过归纳我们就能了解到这名犯罪人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人,这些受害人是不是同一个人的作品。如果是,那么就放在一个档案袋里,如果不是,那么咱们也可以大声的说,“他不是一个人”!

    这节课就先到这,我们这节课主要是讲有什么样的伤,下节课我们具体讲解是什么造成了这些伤。预知详情,请敬候下回分解。

    88
太阳底下没有什么新鲜的事情,一切都是历史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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