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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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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再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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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18: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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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七章 分析伤害形态》第二课

    书接上回。

    上回书说到伤害的几种类型,下面咱们聊聊造成伤害的来源。什么叫“造成伤害的来源”哪?其实上次也在言谈话语里提到了,说白了就是伤是怎么造成的,哪来的。这节课我们较之上节课更加具体的谈一下。

    伤害一般是由各种各样的故意或者意外因素造成的。故意又分为侵害行为和救治行为,侵害行为还分为“辅助型”侵害和直接侵害。前者是捆绑行为,后者就不用多说了吧,直接下家伙。当然有的是与伤害、死亡有直接关系,有的则是饭后甜点,余兴节目,譬如砍下XX之类当纪念什么的。同时,故意伤害还有被害人与凶手搏斗产生的伤害,那就是你打我一拳,我踢你一脚了,比较“公平”。再有就是我们以前讲过的“自伤”。至于“意外因素”就是虫吃鼠咬之类的环境造成的伤害了(注:本段出现的“专业名词”均为鄙人随口道来,不是真正的名词,大家不要曲解。另如果各位借用这些词汇请署名出处)。我这么提纲挈领的说一下大家是不是就有了一个基本的印象了哪?好,那么咱们继续。

    第一种,凶器造成的被害人的伤害

    凶器一般指犯罪现场能够找到的,是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带到犯罪现场的,用以实施暴力的物品。

    下面我们列举一些类型的凶器,并且介绍他们可能造成的伤害:

    1、石块,大的、小的、方的、扁的(那是板转),有楞的、没楞的、有角的、没角的(——他还会跑。——不,他会顶人)……它们主要被用来击打被害人头部和躯干部。优点是随处可找,缺点是随处可找。你找的着,别人也能。另外突然性较强。被它kiss了一般造成撕裂伤、挫伤和撞伤等。

    2、枪,长短家伙、轻重武器,还有红缨枪、钩镰枪、五柳梅花枪、方天画戢、如意金箍棒,重达十万八千斤,那是沾着就死、碰上就亡啊……说远了,对,枪,它主要是用子弹的,用它来射击被害人,另外用枪身也可以造成接触伤。

    3、菜刀,可以劈、砍、削、跺。菜刀好啊,十八般武器排在榜首,所谓“刀枪剑戢,斧钺钩叉……”,谢谢你打断我,往下我也不记得了。说到这个菜刀,虽然比刀多一个字,那就不是管制刀具了,您要是拿把菜刀出去,别人也不会注意您,警察要是问您,您可以跟警察说,我磨刀去了。话说回来,您说您拿把九耳大环刀上街,您说您磨刀去,您说什么也没用,早就盯上你了。菜刀,混迹于人群,那是相当的安全啊。菜刀,主要造成锐器伤。(刀背除外)

    4、绳索,你可以当腰带,或者反过来也可以,腰带你可以当绳索,嘿,真的反过来了。绳索也是信手可得的物件。从哪都能扯几米过来。您既可以用它直接杀人,还能用它绑人,满足您的特殊需求,或者“运到您想到的任何地方——联邦快运”,您还能飞檐走壁,当然千万别短一截,吊在那里上不上、下不下就麻烦了。绳索是您居家、旅行之必备。就像上官云顿说的,绳索的客户满意率达到98.9%。

正是由于其如此之高的满意率,所以绳索的使用率也非常高。于是在案发现场我们经常会发现被害人的身体上有它的痕迹。就像我们上面说的,使用绳索的目的有很多种。当然我们要在这里介绍的,它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捆绑。用来减少被害人对于犯罪人的反抗,使他们更加顺从,以便后续动作。在这里我们就可以观察到不同的情况下进行的捆绑行为的后果是不一样的。通过对这些痕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许多信息。譬如当被害人顺从、无意识、或者死亡的时候,捆绑物通常只会对被害人的身体上留下表面光滑的痕迹,或者根据捆绑物的松紧程度产生皮肤轻微变红。但是当被害人不顺从并且极力反抗时,捆绑物往往会四处移动,从而产生捆绑的运动痕迹,引起捆缚部位周围及皮下组织的多处挫伤和勒伤。严重程度也是取决于捆绑的松紧程度及被害人的移动幅度。

实例:

(1)用力拉起被害人颈部的绳索可以控制被害人行动而留下挤压的挫伤。

(2)被害人腕部的手铐会留下环状的挫伤和勒伤。

(3)性侵犯案件中,常会出现将被害人的牛仔裤拉至脚踝处,既利于接触性器官,还同时用以约束被害人的双脚。这种情况下,金属拉链或纽扣会造成被害人大小腿表面皮肤的挫伤,牛仔裤也会在脚踝处形成挤压勒伤。

    5、折凳……You can do everything!星爷说的。

    第二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彼此造成的伤害。

    人对人的伤害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一方使用身体的某一部位作为攻击的手段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说白了就是“拳打脚踢”。当然,您要是会泰拳就加上“肘”,您要是女同志就再加上“指甲”。这些伤口能够强化人们对于施加者的可识别性,同时也增强了伤口的区别性。

     “人对人”的肢体伤害的两个方面,“防御型伤害”和“攻击型伤害”。

    “防御型伤害”,阿德尔森表述为“被害人为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而采取防御性行为的过程中,在手掌、前臂、腕部会造成撞伤和挫伤等,这些伤害被称为防御型伤害。造成的指甲碎裂或撕脱等伤害往往是反映犯罪人的攻击行为,或是源于被害人自卫时的抓挠抵抗,等等。”

“攻击型伤害”,阿德尔森表述为“被害人具有攻击作用的防御行为在被害人关节处造成的挫伤和撞伤。而被害人指部关节的伤害可能是由于在犯罪嫌疑人张嘴时打在他的门牙上所造成的。”

看看例子吧,哦?我觉得老特举的例子有点文不对题。不知道是概念错了,还是例子错了。

我单说俩吧。

犯罪现场,一名被害妇女被犯罪人强奸并杀害。该名妇女双手被捆绑。在尸检过程中发现,该名妇女的肘部、手腕部、手指等处有挫伤,经分析为该名女子在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之初反抗时造成的伤害。经过搏斗,该名女子被犯罪人制伏并捆绑……

犯罪现场,一名男子尸横野外,从现场勘验看,该名男子在遇害前与犯罪人进行了搏斗。造成该名男子死亡的致命伤是后脑的钝器伤,疑为是现场发现的木棒。除了该处伤痕外,该名男子身上还发现了若干挫伤和淤伤,主要是在手部、躯干部、下肢。尸检分析,躯干部和下肢的伤处为殴打伤,手部的骨折和挫伤疑为相互打斗时造成。

有点牵强附会,不过意思到了,就凑合看吧。哈哈,哈哈……

第三,我们讲环境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伤害。

这回先看例子。

1、在运输已死亡的被害人过程中,汽车后备箱的地毯纹路会印在裸露的皮肤上。

2、野外抛尸现场的植物叶片会把形态印压在弃尸身上。

3、拖拉尸体经过粗糙路面时必然在皮肤表面留下拖痕。

4、当死者赤脚逃跑经过岩石地带时,在此人的足底将留下撕裂伤和挫伤。

5、当野外弃尸而身体裸露在外时,犯罪嫌疑人身体上可能会留下蚊虫叮咬的痕迹。

6、当被害人在灌木丛中被攻击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毒藤或刺藤刺伤。

7、凶器上镌刻凸显的商标印迹在暴力接触中也会印在被害人的身上。

犯罪现场有室内、室外、或者是机动车内。犯罪现场的任何环境特征可以反映在犯罪被害的形态中。通过这些现象可以查清在哪是第一现场,在哪进行的抛尸行为,或者在行凶过程中发生过什么等等。通过这些蛛丝马迹来追寻案情的真相,也可以通过这些痕迹来戳穿凶手的谎言。

今天就讲到这里,这两节课我们说了伤害的种类和伤害的来源,下节课我们讲讲“分析”的问题了。看我们通过这些伤害是如何分析出更多的信息的。

下课。
太阳底下没有什么新鲜的事情,一切都是历史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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