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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资料] 单方聚众斗殴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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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1: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三门峡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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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相某、杨某二人开车到某加油站加油,杨某见女工作人员面容姣好,便对其用言语进行调戏,后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制止,双方遂发生肢体冲突。相某、杨某二人害怕吃亏便驾车离开,后打电话纠集另外两名同伙对加油站进行报复。四人分别持猎枪、铁管等凶器驾车返回加油站,先是鸣枪威胁,后对加油站多名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一人轻微伤。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杨某四人提起公诉,主审法官认为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杨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遂判决杨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两罪虽同属扰乱公共秩序类罪,但在量刑上却有显着差别:持械聚众斗殴应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悉,今年以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13起聚众斗殴案中,单方聚众的占到11起,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关于单方聚众斗殴行为适用法律上的混乱。
  
  近日由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提议召开了公检法联席会议,就单方聚众斗殴行为适用法律进行调研,最终达成共识:单方聚众斗殴行为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司法实践中可参照江苏省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3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嗜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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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20: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中难道没有具体的规定?
就算最后遍体鳞伤、也要露出欠扁的笑。。

工藤家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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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0: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嗯..就这样..要看事实案例再有相关的法律
从此时间停在年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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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4: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对于全盘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只要找出一反例即可判断。要证明它是正确的就要有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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