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我们回到主题,不论是有正常生活方式的人,还是从事比较特殊生活方式的人,我们要明确一点,被害人的受害不是他们自己的错,她们或者他们对犯罪人的行为没有任何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意见并非是这样统一的。老特引用格罗茨(Groth)有关性骚扰的常见虚构情节中就有这样的表述,“1、被害人也是犯罪的一方,因为被害人对犯罪人进行了勾引或挑逗;2、如果被害人愿意的话,能够阻止性骚扰……”他们的看法是“一个人走到了城市中危险地带而遭到抢劫的首先责任在于被害人,因为他们早就知道那个地方根本就不该去”。不知道大家是什么想法,反正我觉得就我这么一个外国人都听出来他的说法和他们的宪法不相符。另外,我觉得这位老哥估计是一位患有巨人症,并且有二百斤以上的肌肉的家伙,从来没有受到过别人的欺负。不然他会知道,当有人成心欺负他的时候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最后,这是一个没有同情心的杂种,另一种说法我比较喜欢,当然要用四川话来骂——“婊子养的”,翻译成英文对他的评价应该是“son of bi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