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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资料] 我国的量刑现状及将量刑纳入庭审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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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1: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三门峡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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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长期以来,刑事审判法官根据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量刑,大体上是公正的,但由于缺乏总体上统一的量刑规范和科学的量刑方法,也存在较多依靠法官主观经验量刑带来量刑结果的差异、引起舆论的炒作、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以及公信力的情况。为此,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将“量刑规范化”确定为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其目的就是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一、我国的量刑现状

  从审判实践中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存在着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的状况,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判决结果是不同的。有些案件所判刑罚差别之大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法接受,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案件本身。造成量刑不均衡的原因很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认识上的原因。其一,审判人员对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十分重视,担心案件被发回重审,相比较而言,对量刑重视不够;其二,注重个案量刑的合法性,忽视不同个案的比较研究和总结,机械司法;其三,过分强调犯罪人的态度和表现,造成同罪异罚,有罪不罚,甚至无罪处罚的非正常现象。
  2、立法上的原因。首先,我国刑法基本上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的设置仍然存在偏大的问题。由于同一罪的量刑幅度过宽,刑种跨度大,导致不同法官认识不一,量刑时就很容易失去平衡。其次,在规定具体犯罪时缺乏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客观要件的规定,这对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造成困难。在刑法分则中大量使用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等不明确用语,导致具体犯罪构成缺乏明确的客观要件,使法官很难把握。第三,对刑罚的具体运用规定得过于简单。具体的刑罚规定中大量使用“情节较轻(重)”、“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等,对刑罚的适用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不便于法官量刑时具体掌握应用法律,造成适用刑罚时不统一、不平衡,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及公平、公正性。第四,许多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包括多种功能,对各功能的限度没有规定,适用也无具体要求,导致量刑差距大。如刑法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包括“从轻”、“减轻”、“免除”三种功能,但具体量刑时何时该“减轻”,什么叫“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具体规定,法官适用时随意性较大,有碍司法公正。
  3、量刑情节的量化问题。由于量刑情节是一个关乎法定刑适用的重要范畴,而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我国关于量刑的一般理论的可操作性差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从理论上讲,同一案件并存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时称为量刑情节的竟合。量刑情节的竟合有同向竟合与逆向竟合之分。前者是指案件并存两个以上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情节;后者是指案件并存从宽和从重处罚情节。怎样计算它们对量刑的作用力、影响力,对正确刑罚的正确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目前量刑情节的量化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课题。
  量刑不均衡现象的存在,对于刑事审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一是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运用不仅是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的惩罚功能、对被害人及亲属的安抚功能、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保障功能,更应着重体现教育和预防功能,即要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秩序出发,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使之通过服刑得到改造,将来不再犯罪,并使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感到犯了罪会被判处刑罚,从而受到震慑不敢犯罪。这些目的的实现必须以刑罚运用的合法、公正、合理为前提,如果不能以这样的标准去裁量刑罚,使不该判刑或不该判重刑的,无辜被判刑或被判重刑,或者判刑“因人”、“因地”、“因时”而不同,被判刑人就会感到不公平,不但影响改造,还会使其认为法律是非正义、非理性的。当人们对法律产生了困惑、缺乏认同感时,就难以使人们与法律处于一种合作与融合的状态,使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难以实现。在审判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因为看到他人或自己受到了不适当的判刑,因而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继而实施更严重的犯罪来报复社会。相反,对于该重判的却被轻判,受刑人感到因犯罪得到的多而失去的少,犯罪的成本太小,就不会消除他的犯罪思想,其他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会因这种案例而受到犯罪诱惑,犯罪欲望更加膨胀,刑罚的威慑功能也必然大打折扣。二是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如果刑罚运用不能实现合法、公正、合理的价值标准,就会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也会被一些人利用、将刑罚的不规范运用与司法腐败挂上钩,从而造成法院刑事审判的公信力下降,损害刑事审判权威的恶劣后果。
  二、将量刑纳入庭审
  长期以来,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和体现。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量刑的权利,确保量刑公正。为此,由五莲县人民法院牵头,五莲县人民法院与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联席会议。在联席会议上,确定检、法两家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性地就量刑问题进行探讨,法院在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将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作充分的考虑。会后,两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实施刑事案件量刑程序庭审化的意见”,该意见一是明确了量刑建议权,让控辩双方更加积极地参与量刑,促进量刑公正。按照该意见的精神,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阶段,可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此外,还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将量刑纳入庭审,对于实现量刑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的公开、公正与均衡,实现刑罚的功能。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将量刑纳入庭审,使量刑成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可以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开、公正和精细,可以最大限度的追求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也正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所在。
  其次,能有效制约“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将量刑纳入庭审,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监督,进一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裁判说理性进一步增强,能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的现象,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地预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再次,能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量刑的公开、透明及最大限度的均衡,可以使社会上对量刑的种种猜测越来越少,舆论不再对审判机关的量刑进行炒作,减轻来自各方面的对审判机关的压力,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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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09: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额佩服你!
任何一件事,只要做过就会留下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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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6: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说是法治社会  但是很多时候也不能做到相对的公平  法律  还是常常被贪婪和欲望淹没
就算最后遍体鳞伤、也要露出欠扁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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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3: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社会应该就是依法治国……很明显,现在做不到……依法治国是最终目标,就像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共产主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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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01: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中山市 电信
尺度的争端已经是生命机体文明发展史上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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